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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在多港政策下的質量問題(3-1)延續南北雙核計畫:台北港與中正機場園區建構航空物流城、高雄港與小港機場構成海洋物流城 瀏覽126|回應0|推薦3
2008/04/22 09:08:26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之緣起

200010月,「全球運籌發展計畫」經行政院院會正式核定通過,計畫的重點在於協助企業解決全球運籌管理過程中,發生有關物流、資訊流、金流方面的問題。此計畫內容共分為三大部分,包括電子商務面、物流面、基礎設施面。政府成立一跨部會的推動小組,由經建會的財經法制協調服務中心做為單一窗口,擔任計畫統籌、協調及管考單位,並隨時針對廠商個案問題進行跨部會協商。同年行政院財經小組會議檢討全球運籌管理計畫的推動情況,經建會提出,為全面突破現行海關在保稅區域間作業的瓶頸,我國應擴大發展全球運籌管理計畫,積極規劃發展自由貿易區(何俊輝,2003a)

一方面因應全球物流趨勢朝向「境內關外」的概念發展,另一方面,臨近國家包括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等,均積極規劃發展自由貿易區。換言之,自由貿易區的籌設已成為亞洲國家推動跨國企業在其境內設立全球運籌管理總部的重點計畫。經由經建會法協中心分析及評估我國應進行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的原因有四:一是推動自由貿易港區之條件已趨成熟;二是廠商積極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三是自由貿易港已成為全世界開放度最高的經濟區;四是因應加入WTO後兩岸新經貿關係(何俊輝,2003a; 2003b)

基此,行政院經建會除積極推動「港區條例」之立法工作外,並研究相關國家的作法,透過廣泛資料收集、分析歸納及策略研析之研究方法,擷取相關國家推動自由貿易港區重要經驗及成功之主要因素,以為我國後續推動之重要參考(魯炳炎,2003b)。依《中華港埠》(2003:62)指出:經建會主要規劃的目的在於延伸全球運籌發展計畫既有成果,推動國際化與自由化,迎接鄰國自由貿易港區挑戰,藉此活絡港口與機場的營運效益,促進高附加價值之貿易發展,並能鬆綁現行轉口、加工再出口管制的法令。

行政院經建會基於其他國家在自由貿易港區的推動經驗,做為我國制定自由貿易港區專法之參考。藉由資料的收集與歸納分析,瞭解各國在發展自由貿易港區時設置之目的、區位的規劃、法令與組織的設計、產業引進類型、商品流通與通關(報關)方式、優惠措施及人員進出管理作法等措施,以參酌成功案例的經驗;進一步考量我國所處內外環境及產業競爭優勢,並分析我國歷年來發展之經濟特區之背景與內容,進而研擬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發展之策略,提供我國制定自由貿易港區專屬法規參考為目標(經建會,2003c)。於是,我國20037月立法通過「港區條例」,係採取「五海一空[1](蘇立立,2003/8/9)的多港政策,並以經建會所擬定的「產業引進」(資訊流)、「租稅優惠」(物流)、「資金流通」(金流)、「勞動條件」(人流)、「深層加值」(商流)、「境內關外」等競爭策略做為自由貿易港區政策之基礎架構(經建會,2003e2003h2004a;陳世圯,2004:1)

張璠(2003:111-113)指出,我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可預期的功能有:促進產業升級、新經濟型態引進、配合加入WTO需求、建立全球運籌中心、有效利用兩岸分工優勢、增加台海安全而穩定國內經濟發展。因此,本條例的通過既以確立自由貿易港區四大機能:單一窗口管理、區內貨物自由流通、廠商自主管理,以及國際商務人士於區內自由從事商務活動(許振明,2003;王百合,2003:41-42;張正銘,2003:69-70),還有兩大特色:境內關外的特區及貨物高度自主管理(侯和雄,2002/10/31),俾期提升我國未來的港埠競爭力。爰此,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的設置目的,從消極面來看,不被邊陲化而影響經濟發展;就積極面而言,可取代香港、上海或釜山的優勢。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內涵

我國「港區條例」係於2003718日立法院三讀通,同年723日政府公布實施,條例總共有43(如附錄二),概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劃設與管理」、第三章「貨物自由流通」、第四章「自主事業」、第五章「租稅措施」、第六章「入出境及入出區許可」、第七章「罰則」及第八章「附則」等範疇(經建會,2003d; 2003f;劉興祥,2003:3-5)。專責規劃的行政院經建會(2003c)認為本條例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跨國營運活動的三個障礙;「通關」、「租稅」及「自由流通」,其變革的精神則在於行政程序的簡化,以及「境內關外」概念的引進,條例規定貨物自國外進入自由港區,將免徵包括商港法規定的商港服務費在內的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這種免稅區的定位是為了避免租稅造成競爭上的障礙,而不是積極的租稅優惠。

根據港區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內的事業,包括貿易、倉儲、物流、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示或技術性服務事業,而其週邊的支援性及輔助性事業,例如裝卸、承攬運送、報關服務、金融、餐飲、旅館、會議等事業,也都應該可以適用於該條例(經建會,2002b, 2003d;物流技術與戰略,2002:66-70;李禮仲,2004:1)

在港區申設的條件方面,依經建會(2003c;2003f;2003g;2003h;2003i)的簡報顯示,為符合劃設自由港區之營運效益,申請劃設為自由港區之土地面積原則上應達30公頃以上,且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制區域毗鄰之公、私有土地,原則上應與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30公尺以上,以利整體開發與運用。此外,土地須鄰近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制區域但為道路、水路分隔,仍可與國際機場、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形成封閉之區域者;或與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1公里以內之專屬封閉道路,並符合自由港區各項管制及管理之要求,則可申請劃設編定為自由港區或劃入自由港區之範圍。

第三章  案例背景                                

在深層次加工方面,我國特有優勢係在於優良的製造能力及已在大陸東南亞大量投資而形成綿密的製造網路,為提昇自由貿易港區帶動國內經濟的效果,港區內除容許廠商在區域內進行有限度的商業行為外,允許作深層次加工(魯炳炎,2003d)並結合物流中心簡易通關效率及加工區、科學園區深層加值優勢,俾利活絡國際機場、港口周邊範圍之營運效益(經建會,2002b, 2004a)

在中央政府組織管理方面,依經建會的自由貿易港區簡報中指出(2003f):為因應未來政府再造之需求,短期內擬採「最小變動原則」,以確立自由貿易港區營運管理組織架構,此包括在行政院下設跨部會「港區協調委員會」,負責自由港區重要政策之擬定、自由港區地點之選定、自由跨港區業務之協調等相關事宜。

在優惠租稅方面,為配合自由貿易港區之運作,訂定妥善之租稅措施,提供充分之誘因,以吸引國內外廠商進駐自由貿易港區,除關稅採境內關外的方式給予免除外,其他跟隨貨物流動所產生的稅費,例如貨物稅等,皆應加以減免或排除,以達貨暢其通的目的(經建會,2002b,2003b)

在簡化貿易通關的程序方面,以「無障礙通關」措施為主要考量,所有貨物可以自國外迅速入出港區,以風險管理機制取代大部份之通關申報查驗,同時賦予廠商自主管理及主管機關之高度稽核權,放寬境外商務人士入境之限制,以及港區內可以進行深層次的加工製造等目標。此外,為了便利港區事業完成營運上各項行政程序,港區係以專責的單一全功能窗口,由各行政主管機關配合提供聯合服務(魯炳炎,2003c)。港區事業申請從國外進入港區內之物品,原則上將得免審免驗,例外於防衛國家安全及遵守國際條約必要之情形下始予設限(劉興祥,2003:8-9)。至於港區間物品之流通,除有國家安全或環境影響之顧慮外,原則上由業者自行管理並以加封免押運之方式轉運(經建會,2002b, 2003f )

在商務人士申請簽證方面,所謂「人流帶來物流,物流帶來金流」,港區內便利外籍商務人員進出,帶動資金自由流通,並能吸引外資,創造多樣化的產業型態與投資環境,這種全面國際化與自由化則是營運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張璠,2003:114-116)。鑑於目前與我國簽訂免簽證及落地簽證的國家非常有限,另外對大陸商務人員來台也有許多限制,故彈性放寬國際商務人士(包含大陸人士)申請入境簽證,除得依一般停留或居留)簽證、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入境外,對於緊急案件則得由港區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外交部)於三個工作天內辦理「選擇性落地簽證」入境(經建會,2002b, 2004b)。而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入境許可亦得比照前述方式,除依一般規定申請旅行證入境外,遇有緊急案件亦得由港區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內政部)於三個工作天內辦理「落地旅行證」入境(經建會,2003f )

總的來說,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的設置,在消極面是消弭被邊陲化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在積極面則是取代香港、上海、釜山的優勢(陳世圯等,2004)。那麼,我國的港區必然要具備有超越上述各國港埠的特質,而這些特質全都在「港區條例」之中,正是我國港埠競爭力的後盾,現彙整成表列(如表1),以供參考。


1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重要內容

項目

主要重點

影響與意義

突破貿易管制法令限制

港區內事業免稅,貨物自由流通,可從事較深層次加工

配合「全球運籌管理中心」政策,推動貿易自由化

放寬人員入出境管制

商務人士入境便捷化

惟大陸人士入境仍須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採「許可」制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

貨物無障礙通關

提高港區內廠商營運效率

港區資金國際化

外人可設外控股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進行外匯相關業務

吸引外資

專責單一全功能窗口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統一管理

事權合一提升行政效率

資料來源:朱美宙,2003/8/21,轉引立法院

台灣全島自由港化下的多港政策

由於我國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區位係採申請制,包括既存之機場、港口管制區域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只要其地點、規模符合設立條件,同時其軟硬體設施及管理機制均能符合管理相關規範即可成立,以提升作業效率與競爭力,並做為未來「台灣全島自由港化」之試點(陳錫霖,2003:37;黃文吉,2003/6/25-26:9.1-9.32)<span style="FONT-SIZE: 1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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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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