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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纏不清、毀人清譽的拉法葉案 - 再論檢察官人與制度的雙面期待 瀏覽581|回應1|推薦41
2008/02/29 15:14:53

摘錄自「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 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  200611 天下文化出版社出版   

第五章 再論檢察官人與制度的雙面期待        陳長文       

革命總在社會已改善,對許多人而言卻不夠快的時候發生。-美國知名作家 湯瑪斯佛里曼(Thomas L. Friedman   

在前一章中,透過具體案例,指出了我個人及社會輿論對檢察官的觀感後,接下來我要談的是,對檢察系統的「人的期待」與「制度的期待」。  

首先,在人的期待方面。  

○○六年一月間,我應檢察官協會之邀,以「假如我是檢察官」為題發表演講。在演講中,我以「檢察官的品第選擇」做為講述的中心理念,將檢察官區分為「下品」與「上品」兩個品第,來問問到場聽講的檢察官們,打算當個什麼樣的檢察官?  

下品檢察官有兩種 

所謂「下品」者,有兩種類型,其一乃指以案索賄、貪瀆不法的檢察官。這些人比諸市井間怙惡之徒猶甚可惡,因為他們掌握公權力,官兵兼強盜,對社會危禍甚鉅。可惜的是,檢察系統裡面,卻確然存在這種下品檢察官。 

對這些人,我沒有什麼好特別評論的,繩之以法、嚴為制裁,如是而已。但從這些人身上,可以延伸出來一個大哉問:其他沒有同流合汙的檢察官,是否有道德勇氣大義滅親、訴辦同僚?須知這個世界上,最不可以鄉愿的就是檢察官,訴追不法、伸張正義,是不能區分對象的。  

其二指的是受政治力左右、瀆怠執法的檢察官。這些人把「追訴不法」的天職,當作交換上級長官關愛眼神,以便平步青雲的籌碼。在政治力的影響下,將該起訴的案件擱置不訴,推拖消磨,尤有甚者,甚至輕率的以不起訴了結。  

在高捷、國安密帳、航發會案等諸多涉及政務官乃至於國家元首的不法案件上,檢察機關消極無力,跟著媒體辦案的蹣跚窘態畢露;其又或輕率的起訴。例如,在拉法葉案中,當國家元首作出「動搖國本也要徹查」的政治宣示,在證據不充分的狀態下,即羈押、起訴若干將領軍官,結果懸案數年,連一審判決都尚未作出,如果將來這些人被判無罪,將心比心,如何對他們被毀的聲譽交代呢?  

糾纏不清、毀人清譽的拉法葉案 

其中,我對拉法葉案的感觸尤深。 

○○六年七月,筆者曾被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就郭姓退役軍官貪瀆案傳喚。檢察官問我協助軍方與法方簽訂合約過程中,是否聽聞過佣金、以及採購金額有無浮報等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反映一般人對律師角色的誤解。事實上,律師秉其法律知識,協助客戶擬訂合約、保障權益,這是律師的專業職責,但律師不是議價專家,更不是當事人(政府官員)。換言之,採購金額如何訂定、實際上有無佣金給付、買賣標的物是否妥適等問題,律師沒有那樣的專業、需要及正當性去過問。法律與採購是不同的專業,如果關於採購金額、採購決策的問題,我「答得出來」,就表示我是個未堅守專業本分的律師。  

其實,包括拉法葉等軍購案,在我協助軍方採購國防武器的合約中,我都堅定的將排佣條款明白訂入合約中,而國防部也明令禁止支付佣金。這部分連檢察官也肯定,幸好當初合約中訂有排佣條款,讓海軍現在可以據以在法國打仲裁官司,向法方索償。  

如果拉法葉案確有龐大佣金存在,我只能說對法國大企業喪失倫理道德並違約感到失望,以及為法國人感到可恥,因為法方毫無保留的同意排佣條款,居然還讓這種事情發生。法方更可恥的是,竟然還可以找出許多似是而非的理由,不交還佣金。  

台灣如真有人收取佣金,就該嚴懲,即使官員並無收受佣金,但如確有巨額佣金支付而顯示出法方浮報價格,則表示台灣在涉外採購專業人員的培養、價格評估與資訊掌握上,均有不足,才會讓法方不合理的索價。如果過去軍購案中,政府由於未能確切掌握價格而蒙損失,政府現在有沒有培訓出專門處理涉外業務的專業人才?是否擁有足夠資訊去分析、計算涉外採購案的合理金額?類似拉法葉艦採購案的情況,能否不再發生呢? 

每遇選舉,才從蛇簍探頭 

另一方面,拉法葉案時封凍時解凍,平常時可以一擱再擱、不聞不問,但臨到選舉,主政者「再度」宣示「徹查決心」,吹起舞蛇曲時,拉法葉案才會再度「暫時解凍」,從蛇簍裡探出頭來搖頭擺尾一番。  

若說中間檢察機關沒有「承命配合」,隨蛇曲而舞,那時機也太過巧合。而我被約談的時間背景,正值北高市長選舉期間。  

不過話說回來,雖然外界不免有「why now」的問號,但我倒是覺得「why not」。該查的,就快點查吧!如果「這次」檢察官是玩真的,就請專心一意的查下去吧,一個被主政者再三宣示「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查」的案子,都換了好幾個檢察官了,每個經辦的檢察官,案子沒查出來,倒是一個個升官去了。讓拉法葉案永遠原地踏步,只停留在宣示的層次,檢察機關難道不需為自己的「無能」,向被枉法羈押以及案件糾纏多年的將領們負責嗎?我特別為像雷學明等一生忠直的將軍抱屈,以我對這些將軍的認識,他們絕不可能在拉案中不法牟私。拉法葉案查得不清不楚的結果,讓他們蒙受了極大的羞辱。這名譽之侵,檢察官們賠得起嗎?  

讓我們回到檢察官的品第問題繼續討論,第二類型的檢察官(受政治力影響而濫權或瀆怠執法的檢察官),行為「表面」上似不若第一類型的檢察官(貪汙納賄)之惡婪,但究其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實則未必亞於他們。第二類型的檢察官透過消極不作為,坐任高官毀法貪贓,對國家社會往往貽禍更鉅。此外,究其實,二者只不過所貪者不同,第一類檢察官貪的是「特定的」財物之賄,而第二類檢察官貪的是「不特定的」的官位之賄,亦即期待自己的「政治配合」表現能得青睞,而獲到拔擢。  

所謂上品檢察官 

至於所謂「上品」者,鐵面無私、以平常心執法的檢察官是也。這些人忠於正義,堅守法律,不受個人利益與政治力的影響左右,不為五斗米折腰,不受晉官的誘引,可謂當前社會最需要的檢察官。這樣的檢察官所在多有,只是在過去檢察體系,特別是升遷考評被政治黑手介入甚深的時代,「堅持正義」的同時,往往得有「仕途不順」的心理準備。  

在這兩個品第之間,檢察官該作出什麼樣的選擇呢?倘若在二十年前的威權政治時代,與威權對抗或有牢獄乃至於性命之憂,其有「政治抗拒的不可能」,也許因此檢察官「迫不得已」選擇為政治服務,這還能理解。然而現已是民主時代,檢察官在重重的制度保障之下,就算不配合主政者意志,無憂牢獄,也無慮性命,連工作也不至於不保,至多只是「不得升遷」,檢察官要「抗拒政治」是完全可能的,若仍淪為政治統治工具,那就不可原諒了!特別是,最近包括「檢察總長應經國會同意」的法制改造,使檢察官的獨立性大增,檢察官更應該勇敢的向政治壓力說不!  

甚至,在威權時代,檢察官承受極大政治壓力的時候,台灣還曾出過一位「奉命不上訴」的檢察官,留為美談(剛好與在拉法葉案中「奉命起訴」的檢察官們,形成強烈對比)。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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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G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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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案有無佣金?
2008/04/07 19:36
拉案有無佣金? 陳長文:只上帝和魔鬼曉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16

  中評社香港7月16日電/協助海軍總部採購拉法葉艦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陳長文,接受聯合報專訪首度談到敏感的佣金問題;他說,有沒有佣金,“只有上帝和魔鬼曉得,如果能抓出這些魔鬼,就好好懲罰吧!”

  陳長文也強調,當初協助海總辦理軍購案,只負責提供當事人法律協助、談判,並不涉及議價,並不了解採購金額有沒有浮報,也未聽聞有佣金,且合約都訂有排佣條款,這是當時台“國防部”很堅持的立場。

  陳長文說,律師的職責是秉其法律知識,協助客戶擬訂合約、保障權益,但律師不是議價專家,更不是作決策的當事人;採購金額如何定、實際上有無付佣金、買賣標的物是否妥適等問題,律師沒有那樣的專業、需要及正當性去過問。

  特調小組上周四約談陳長文,調查拉法葉購艦合約的始末。陳長文說,連檢察官也承認,幸好當初訂有排佣條款,讓海總還有籌碼可以在法國打仲裁官司;他認為,這顯示當初律師協助海總擬定的合約經得起考驗。

   陳長文說,如果拉法葉案真有龐大佣金存在,只能說讓他感到“震驚”,對法國大企業喪失倫理道德而“失望”,以及為法國人感到“可恥”,明明合約中訂有排佣條款,怎麼還會發生這種事?

  如果台灣真有人收取法國廠商給付的佣金,陳長文認為,這是整個臺灣制度的問題,包括審計部、“國防部”都有責任。

  陳長文不諱言檢察官曾詢問他,當初軍方為何急著買拉法葉艦。他認為這個問題問律師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律師只是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部分的問題,並非決策者;“重點是政策決定的人”。

  特調小組成立快六年,如今傳喚陳長文出庭,雖然外界不免有“why now”的問號,他個人倒是覺得“why not”。該查的,就快查吧!他很樂意協助檢察官釐清案情。

  陳水扁擔任立委時,曾質疑陳長文與理律對軍方業務是包山包海;對於政治紛擾波及事務所,甚至讓他個人無端遭影射,陳長文強調“士可殺、不可辱”。

  陳長文說,近幾年他已辭去軍方法律顧問,事務所也終止與軍方的合約。他強調,事務所不是只能靠賺軍方的案子賺錢,反而同情軍方失去很好的諮詢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