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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的范蘭欽們
2009/04/26 22:28:27 瀏覽1103|回應0|推薦3
 

「范蘭欽」事件發生時,我剛從英國回來沒多久,當時各報論戰多集中於「公務員是否有發表言論的自由」,我卻覺得此事的本質不在「言論自由」,也不在「公務員的自由或工作倫理」,而在「言論自由本身的限制」,只是郭本人因公務員的身份受到更多矚目、也因此有些誤導了應該討論的面向。

本文刊於2009年3月24日的蘋果日報,限於論壇字數,該文沒有對歐洲各國的反歧視法多加著墨,有興趣者可參照廖元豪教授的大作「管制族群言論 / 歧視言論的國際比較」,另有關歐洲對丹麥日蘭德郵報事件的反應、以及歐洲國家在反歧視與族群平等的努力經驗,台灣新智庫也有專題討論,可參考該網站的「郭冠英與族群平等法專題」。

這篇文章刊出後不久,馬總統打破沉默對此事件發言,表示譴責各種歧視言論,行政院也提出「族群平等法」的構想,希望能杜絕一切族群歧視的言論。我覺得執政者算是有心的,只不過手法或許可再斟酌,有興趣的人可再參考筆者電影「為愛朗讀」的罪與罰一文:

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到比一般人更大的限制,並沒有太大爭議。但假若今日發表涉及種族歧視言論的「范蘭欽們」,不具公務員身分,是否就能理直氣壯地躲在言論自由的大傘之下?

言論自由的保障固然屬於人民基本權利,但關於其保障之目的與標準,有工具說與目的說之分。工具說認為保障言論自由,乃為健全民主程序或追求言論真理之工具,是以各種言論之價值,須以是否促進民主、真理等目的為標準,言論尺度若違反此標準,則成為有害之工具,不需保障。目的說則認為言論自由保障乃在表達個人之自我,屬人性尊嚴之展現,因此,即使言論無法促進特定價值,只要其對他人權利沒有產生明顯且重大之危險,即應予最大程度的包容。

從工具說到目的說,反映言論自由保障從寬到嚴的標準。而目前理論既未有共識,實務也在寬嚴間游移不定,可以確定的是,言論自由有其限度,並不是所有言論,都受絕對的保障。關於挑動種族及仇恨的言論,是否應在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向來是爭議的核心,各國從來就沒有統一標準。

3年多前,丹麥《日蘭德郵報》刊登了12張漫畫,將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畫成綁頭巾的炸彈客,雖然這在德國、法國或英國,可能觸犯種族仇恨言論的規範而遭懲罰,但依丹麥《反仇恨言論法》,除非言論的惡意明確且惡行嚴重,否則仍為言論自由的範疇。於是,該嘲諷漫畫引起穆斯林團體抗議、同時引起歐洲各國有關言論自由與種族、文明衝突激烈討論。可見,種族仇恨言論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向來是見仁見智,而就算是言論自由尺度最寬容的國家,也要為其包容種族仇恨式言論,付出相當的社會代價。

避免社會被撕裂
因此,回到文章首段提出的問題:不只是公務員基於法令與身分,不得主張絕對的言論自由而任意發表煽動性的歧視仇恨言論,即便是一般人,若其言論主張乃意在破壞社會和諧、挑動歧視與仇恨,是否值得保障,並非毫無疑問。而就算再退一步,承認言論自由之價值高於一切,從丹麥郵報的例子,亦足以解釋,「法律不罰之言論」不等於「無害之言論」,社會仍可以加以道德譴責。

今日郭冠英先生因為公務員的身分,受到高度關注與停職懲罰,但對台灣而言,更可怕的是有許多散布媒體、政治界的「范蘭欽們」,以言論自由為名,行挑動種族歧視與仇恨言論之實。如何在保障言論自由之外,避免社會一再被撕裂,將是今後比重懲公務人員更重要的課題。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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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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