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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園子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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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4 12:50
大陸山東都慶公司是紐西蘭投資40%股權的公司,所生產奶粉全銷售大陸及亞洲不生產奶粉的國家,紐西蘭本國使用奶粉是自己國內生產製造的,所以紐西蘭定義奶粉含三聚氰銨檢出量標準量5ppm,對紐西蘭自己是沒有意義的,但對於所投資的都慶公司是有幫助的。

事實上,這次毒奶事件,是沒有所謂的多少ppm問題,只有奶粉中能不能添加三聚氰銨問題。三聚氰銨是有毒的工業化合物,是塑膠美耐皿材料非食物,當然,非食物就不能加添在食品﹝奶粉﹞當中。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雖未對食物中三聚氰胺的含量訂立最低的標準,但是2007年美國寵物食品污染事件,事實上,不是污染問題同樣是添加問題,所以美國立即禁止於飼料中添加三聚氰銨,當然,三聚氰銨更不應添加在於食物中的物質,如果美國再訂定食物中三聚氰胺的含量訂立最低的標準,等於美國人的愚蠢。

中華民國自中國大陸進口奶粉添加有毒三聚氰銨引發毒奶事件,中華民國衛生署卻無法禁止於食物中添加三聚氰銨,與自己訂定奶粉含三聚氰銨檢出量標準,還需要請世界衛生組織、美國FDA、歐盟、日本、澳洲、紐西蘭等協商制定,這和過去滿清時代的不平等條約中的關稅協定有何不同,豈不是代表我們政府的無能表現嗎?

美國FDA、歐盟、日本、澳洲、紐西蘭都是奶粉生產製造國,中華民國衛生署,下周開跨國討論奶粉含三聚氰銨檢出量標準,以他們國家的利益來訂定我國食品中含三聚氰銨檢出量標準,簡直是笑話,是愚蠢的行為。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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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 22:34

台灣一切的問題在於司法不公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現任司法院長賴英照涉嫌瀆職圖利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項目應提供法律諮詢,但法律扶助基金會
自成立以來已經三年尚未提供此項服務,司法院為法律扶助基金會主管機關,司法院明顯瀆職
;法律扶助基金預算高達百億元,事涉全國人民訴訟權益,本人近日將告發先行公告.

歡迎連署告發:或許你們的宗族親友正遭受司法迫害.請參與連署要求司法院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
依照法律扶助法規定立即提供法律弱勢族群法律諮詢

請將你的姓名.電話.電郵email至ligece121@yahoo.com.tw給我或留言.也請幫忙轉貼連署

檢舉人 龔聖友 0913662033
http://tw.myblog.yahoo.com/jw!JjkZGEyKRUN7qsMgwHQsuf0-/article?mid=1046&prev=1102&l=a&fid=1


玟 玟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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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9 17:26

我來回訪了∼願你一切平安唷!


言相映☆可樂 to you☆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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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8 21:51

Thank you for your visiting my blog and recommend my article!!

Good night!!

Have a nice dream!!


月入天心處 風來水面時

冏冏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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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21:44

http://blog.udn.com/chialing2008tw

請指導...

謝謝..


玟 玟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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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2 15:28

JC鮮師─部落格初選過關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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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2 18:18

感謝提供新聞資訊

那個領域剛好不是很熟

本來有打算寫

但是還要多想一下

不太好寫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08/09/13 18:34 回覆:
敬待鮮師佳作!

天秤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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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12:43
親愛的好友們!中秋節快到了!天秤魚先祝大家中秋快樂!!!
歡迎大家來我的部落格留下您今年中秋節的願望心事留言!

雙十留言版全民都開講!!

怡克納米斯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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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5 23:44

正平兄

新書出版,多多指教,上次討論的一公升汽油賣多少錢的問題,書中文章有詳細的推論。


巷子口經濟學、搞笑經濟學擠入博客來財經長銷書Top13、15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08/09/06 16:47 回覆:
恭喜新書出版。
一定去敗一本來仔細研究!

墨鯉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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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5 11:09
國務費案》註銷機密 陳水扁將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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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以上是一個可行的聲請「釋憲」的路徑。

1、聲請訴願的結果是可以確定,一定是失敗或訴願機關逾三個月未決定。

2、以訴願結果聲請行政法院審判,也不求勝訴,只求有確定判決。

3、以確定判決就可以受判決人的身分,聲請「釋憲」。

結語:台大不是讀假的,我想不到,扁想到了。

小評:到可以聲請「釋憲」,最少也要四個月,到釋憲結果出來,可能也要四個月,對阿扁的其他官司可能是緩不濟急,或許是求其邊際效應。
方正平(cfang0606) 於 2008/09/06 16:46 回覆:
雖然用訴願來達到釋憲的目的,似有較高的可行性,也有點“巧門”的味道,然而其訴願的內容應該和可能提出大法官釋憲的內容應該還是圍繞在解密這件事上,基本上仍然是申請當事人不適格。總統府的訴願委員會仍應做出不受理處份。

依訴願法開宗明義的第1條: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法,若沒有損害訴願人的權利或利益,是不能提出訴願。法律要件上,必需先證明自己的法益受到傷害,才是適格的訴願人。

遍查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的儘是誰有權核定機密、機密如何保存、如何解密。它立法的目的是要限縮國家實施機密的權力,以避免妨害人民獲得透明、公正資訊的權利。如今總統依職權做出註銷的決定,怎麼會有人權益受損?

退一萬步來說,即便是註銷後真的影響情報員安危,也是由受害者才具備訴願人資格。

反觀陳水扁所提訴願理由中有妨害當事人訴訟權利,更是可笑。若是在檢辯攻防中藉由加密阻礙檢方控證,更加坐實了機密中包含了犯罪證據的猜想。需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不能隱瞞犯罪,設置機密不能視為訴頌當事人的法益,當然不能為解除機密提出訴願;反過來若是檢方積極阻撓解密,陳水扁的訴願才有適格性。

我們且看看總統府的法律素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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