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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表現的時候到了-論特別費案 瀏覽2740|回應9|推薦5
2008/07/16 17:33:24

特別費案,不論是不開發票的部份,直接當成個人薪資,或是開發票部份,用不實發票支領。老實講,是歷史遺留的官場陋規。

好不好?不好。犯不犯法?犯法。

該不該辦?法律上該辦,政治上不該辦。


法律上該辦,沒有疑義。為什麼政治上不該辦?

如果一件錯事,會讓所有當過政務首長都可能犯法,那就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政治的問題,而政治的問題,是無法用法律解決的。

特別費案有那麼多人被告,光是查那些發票要多少人力?多少時間?而查出來的結果就真是如何重大的貪污嗎?不過是讓政治敵對的雙方彼此羞辱罷了,又豈是伸張了什麼公理正義?

光是考慮檢察官與法官浪費的人力與時間,這些案子就不該繼續辦下去。

全國有多少真正值得辦的案件,還在排隊待查,怎有時間浪費呢?譬如說巴紐案。

檢察官與法官們依法辦事,他們不能決定案子查不查,辦不辦。但馬總統可以。

特別費案因政治鬥爭而起,應該用政治手段解決。

馬總統應該儘快特赦,並協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儘速修法。

不要讓特別費一直成為政治焦點,浪費司法,行政,乃至媒體的時間與人力。

讓大家都幹點正經事吧!

馬總統不是要停止藍綠惡鬥,專心治國,展現魄力嗎?此正其時。

總統的權力不用在這時,更待何時?

總統的責任不在這時承擔,更待何時?


參考文章:馬英九特別費之我見:於法不合,於理有據,於情可赦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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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ohy&aid=204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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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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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似乎都不贊成
2008/07/17 10:43

總統大赦或立法院修法,對那些清廉自持的官員,甚至對被起訴上過法庭的馬總統都不公平。

但問題是,目前的特別費案怎麼處理?我不覺得依照現在的方式走下去是最好的辦法。

想想調查的過程,起訴之後法院的訴訟過程,這中間政壇的紛擾,媒體的報導,是多大的浪費。

為了政治鬥爭,以法律來解決歷史陋規所造成的問題,這樣做值得嗎?

總統應該有更高的高度思考這個問題,就算總統大赦,爭議過高,也應該儘速協調行政,司法,立法三方,找出解套的方式。

不論如何解決,馬總統都應該主動解決問題。如若不然,就難免讓人懷疑馬總統的能力或者動機了。


百年歲月彈指輕 千古何處覓高儀

major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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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時也,此時也
2008/07/17 09:41

  想當初馬先生因特別費被追殺時,蘇貞昌的歷史共業說,請問有那個

民進黨附和了,好吧!馬先生一路走下來,特別費獲判無罪,僅秘書余文

被判有罪,這時民進黨又改攻兩手策略,不救余文就是犧牲小余文,成就

馬總統,救余文就說你看馬先生心裡有鬼,政治干預檢調,這樣一來馬只

有司法怎麼判就怎麼判,於是余文入監服刑.即然遊戲規則是這樣定了,

不知民進黨在吵什麼?叫馬先生不究即往以或許可歷史共業方向討論看看

,但余文的服刑及未來的工作,你們這些當時追殺現在等著被關的政客們

,你們負責嗎?想脫罪可以,先關個一年半載再說才公平吧.


只有相對,沒有絕對

小小
打到死的政治鬥爭
2008/07/17 06:59
政治鬥爭嘛,如果沒有政治對立早就循香港模式解決,還有所謂統一認定標準說穿了也是在為少數人脫罪罷了,不管是A要發票或是A不要發票還不是都是貪污,總之了除非有藍營大尾被起訴最後定罪,否則是不會停止的

正氣
得過且過和歷史共業是兩回事!
2008/07/17 04:26
作者所言差也!

中國人之所以政治不清明, 个人認為主要二點原因:
1. 太講人情
2. 得過且過

台灣的貪官污吏實在太多了, 讓每位官員接受司法檢驗有何不可, 浪費資源是吗? 我捐! 我募! 我相信台灣人民有"...殺不盡的貪官污吏.."感覺的決對不只我一个, 不然為何有百萬紅衫軍上街頭?  如果馬英九可以被檢驗, 為什麼別人不行?

我深藍, 但我希望所有國民黨官員都接受檢驗, 很簡單-恨鐵不成鋼!

所以林益世之流最好別亂來, 人民己忍太久了!

號稱在臺東當主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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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總統輕易使用這個特權
2008/07/17 01:18

看到引述的條文。內容非常的正確。

祇是,不建議總統輕易使用這個特權。雖然可以用,有絕對的適法性,但「大赦」二字不建議拿來排解這種紛爭,除非有足夠充足,而且無其他救濟方式可用。

用了,涉案的人不會感謝,檢察單位一樣紛亂、沒有統一觀點、民眾也不會滿意、支持度還會再向下探底。

前總統使用「全國性減刑」都引起很大爭議。這種好處,人家不會感激的,也不會平復政治紛爭的。


地點: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村舉辦的婚禮,拍攝視訊的工作人員。2005 年。

號稱在臺東當主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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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贊成樓下兩位大哥的意見。
2008/07/17 01:08

我也贊成樓下兩位大哥的意見。政治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而且,馬英九現在是總統了,總統的高度,的確不適合涉入具體的特別費認定。之前的莊國榮案,已經是桶了一個馬蜂窩了。

檢察單位的統一見解,比較實際。請參考如下。

現職主計─也談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支用方式

http://blog.udn.com/kiiali/567882


地點: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村舉辦的婚禮,拍攝視訊的工作人員。2005 年。

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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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與特赦
2008/07/17 00:37

下面這段文字是在網路上找到的,一般籠統所謂的特赦,其實包含大赦與特赦。

特赦只針對判刑的人減免其罪,而大赦是可以不用起訴的。


在我國台灣地區,赦免制度則是同時存有「大赦」、「特赦」。《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在《赦免法》中,則對赦免的範圍及其效力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第二條「大赦之效力」稱:「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第三條「特赦之權力」:「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在台灣地區的「大赦」、「特赦」這兩種赦免形式中,以「大赦」的效力最為徹底和完全。「特赦」只具有「大赦」的一部份效力。「大赦」具有以下兩方面的效力:一、對於已經被定罪判刑的人,法院此前對他的宣判歸於無效;二、對於還未被定罪判刑的人,司法機關從此失去對他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權力。具體地說,未經起訴的犯罪在「大赦」後,司法機關對他的刑事追訴權當然消失。而對於已經起訴或裁判已確定的犯罪,經過「大赦」之後,司法機關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加以追訴。相應地,普通「特赦」只是免除刑罰的執行,但不撤銷對犯罪人的判決。


百年歲月彈指輕 千古何處覓高儀

理性冷酷的人民頭家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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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只有特赦權力,沒有宣佈法律無效權力
2008/07/16 23:37
這位大哥,是不是有點搞錯了?

總統只有特赦權力,沒有逕行宣佈法律無效權力

這事情要不就是等宣判有罪之後由總統大赦
要不就是立法院提案,修改法條

如果馬英九真的立即表現,恐怕真是要死定啦!!

這文章再斟酌一下?王建宣都有被退搞時候,不要不好意思
W&J(bohy) 於 2008-07-17 00:19 回覆:

印象中,好像不一定要判刑確定才能大赦,好像可以連起訴都不用。

這個我再查查看。

大哥謝謝您的指教,如果真是弄錯了,反倒要感謝您的指正與提醒了。


mck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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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不能在法律之上
2008/07/16 22:54
特別費這案子很政治是沒錯 , 但要有些人利用這點做出了違法之事 , 難道不用法律解決嗎 ? 馬總統經過法律檢驗沒問題 , 但並不表示其他官員也沒問題 ! 所以當然要先以法律檢驗 , 如果真是沒貪污 , 再請馬總統個案特赦才是 !
W&J(bohy) 於 2008-07-16 23:27 回覆:

憲法之所以規定總統的特赦權力,正是為了讓政治凌駕法律之上。

至於該不該特赦,這是可以討論的,個人是覺得,因為政治鬥爭,藍綠彼此告發了這麼多人,光是要查清楚,就不知要浪費多少時間,人力。

節省人力,慢慢查,今天起訴幾個,那天又起訴幾個,今天這個不服,那天那個又不服,同黨之人連聲同氣,政壇要鬧到什麼時候?

正事都不用做了嗎?

此時,正是馬總統展現魄力,快刀斬亂麻的時候。

當然,可以問這樣公平嗎?顯然不公平,但為了追求這樣的公平,所要付出的代價及後果,是政府及人民所能接受與承擔的嗎?

個人是認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