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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5 22: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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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妻外遇,頒伊最佳情人,醫離婚敗訴」報導 報載,南部某張姓心臟科醫師與曾任護士的妻子結婚十年後,發現長子是妻子外遇所生,但並未以此控告妻子通姦,或者立刻向法院訴請離婚,而是頒給外遇的妻子一張內容有些變態的最佳情人獎狀。 結果,一審雖勝訴,但二審敗訴且三審被駁回,張某還是必須與妻子維持婚姻家庭關係。雖然,張某原本可以憑「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理由離婚,但他不知為啥,「選擇」原諒了外遇的妻子,還頒獎狀給人家,又說不是他兒子的長子跟他已經有了感情。 這樣看起來,這個案例應該沒啥法律議論的空間,不過 雖然說,「二對結婚,一對離婚」已成社會趨勢,但並不代表說,認為離婚面子掛不住的人完全沒有,筆者以為,恐怕正是因為,張某具有很高的「職業聲望」(心臟科醫師的財富、權力、社會地位皆高),背負著強烈的社會角色期待,所以當下才會選擇原諒妻子。 不過,張某後來與妻子分居,並對妻子傳遞無法容忍其外遇的簡訊,並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行為,卻又完全跟「男人對外遇妻子容忍力低」的性別通則吻合,準此而言,報導指出張某敵不過心理障礙,筆者認為不如說,對張某而言,「職業聲望維護」的價值,還是不如「夫妻情感關係的規範期待」。 就此,筆者大概也只能說,這位 然而,儘管法院的判決沒有可議之處,不過筆者很好奇,這對夫妻以後的社會關係,將會是什麼樣的性質?是以丈夫「四、五十萬收入」、妻子「婚姻名義認同」為籌碼的交換關係?還是真如二審法官所根據的,那些隻言片語承諾中所描述的愛情關係? 延伸閱讀:錢世傑(2008),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台中市:十力,頁194-233。
Long Stay原先的意涵與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鄉深耕的意義大不相同,還請參考台灣長宿休閒發展協會(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關介紹與訊息,以釐清這個重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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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