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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互贈股票,雖免證券交易稅及贈與稅,但仍須申報才能據以辦理過戶登記。
2010/11/0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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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夫妻間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為,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所說明,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另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證券出賣人課徵,並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千分之3稅率代徵,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另前揭股票若係透過遺產繼承或受贈而取得,非屬買賣有價證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所指出,夫妻間因贈與移轉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憑上開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過戶登記即可,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所提醒,夫妻間互贈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俾免因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990528

解析:
1.國稅局根據財產異動登記資料及銀行存款資料,分析查核各種移動情形,因此漏報無法遁形
2.任何交易行為之主張,都應有該經濟實質法律形式,無法提出任何證據或所提出之說明,不合一般人之認知,遭依漏報贈與補稅甚或加罰,不足為奇
3.如上述,雖然股票非因交易取得,免納證券交易稅,但尚有遺產贈與稅法需要遵行,因此只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順利辦理過戶因此建議任何財產異動行為前,徵詢專業妥為規劃,合法節稅。如果已有類似情形,且幸尚未遭國稅局查獲,請儘快跟我們聯絡,讓我們協助您,妥善規劃確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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