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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他們所結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 瀏覽167|回應1|推薦13
2008/07/21 11:40:53

  憑他們所結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

據統計:監察院接受陳情案件中、司法案件占四成以上。台灣自民選總統以

來已20年過了、監察院對於司法案件究竟辦了多少?簡直不成比例!

究其原因何在?台灣司法官員權重責輕、在理論上即「司法獨立、不受政治

干涉」,在實務上「審判獨立別變成審判獨裁」

下文部分摘錄黃瑞華法官86123日登於聯合報:

國人常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不算」之謔語來調侃司法,司法公信

力每因部分乖謬判決相繼出現,而遲遲無法樹立。司法行政當局對類此戕害

司法公信之烏龍判決,常因囿於審判獨立原則而一籌莫展。究竟審判獨立之

意函為何?審判獨立應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外力干預,能依據法

律,本於良知及社會絕大多數人所共信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認事用法,

其終極目的在確保法官維護社會正義的空間,若與此目的相悖,法官對於

律的解釋及價值判斷天馬行空,恣意而為,形同「審判獨裁」,此類

法官實不能托詞「審判獨立」,而免於受監督。

法官的審判權源來自全民之負託,審判自不能自外於人民之監督,對審理中

之案件,本於審判獨立原則,司法行政及其他一切外力均不宜介入。然已定

讞之確定案件,媒體應就認事用法爭議性大的案件予以公開評論,以發揮第

四權之監督功能;司法行政當局對於造成司法信譽嚴重傷害之荒誕判決,其

事後行政監督更責無旁貸,應對置司法信譽於不顧,恣意孤行做出烏龍判決

的法官,予以適當之行政議處(例如是否已不適庭長,而應免兼),如此方

可抑止日後烏龍判決的一再出現,司法的公信力始得由建立」。

系爭契約為土地買賣契約、買方宏恩建設公司付定金一千萬元無權要求土地

過戶。

壹、一審台北地院法官黃瑞華公正廉明、判認原告(買方)有逃漏稅捐意圖

甚明、 民法第87條第一項「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判契約無效。有81

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在卷可稽。其代理人李善和於81213日言詞辯論庭

自認「只請求違約金賠償金、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筆錄存卷可稽。

貳、二審大翻轉:變造證據(在前已有說明)、判契約有效。土地出售人

「應」給付上訴人一千六百萬元本利。並將如附表土地移轉登記之日止、

月給付上訴人五萬三千四百九十七元。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在卷可稽

。其不法:

一、                違背社會絕大多數人所共信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認事用法:

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内辦理產權過戶。這麼簡單

理都不懂?71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例「因契約互負債務、一方有先為給付

義務者、如未為給付,而他方以此拒絕履行、不能令其負違約責任」。

二、                違背中央標準法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土地買賣既不是走私又不是販毒因何

被判傾家蕩產?

土地出賣人出售其一生辛苦血汗錢買來的土地、本想出售以備養老所需、

官無權判應給誰就給誰?84623日在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庚股

法官在準備庭上質問吳碧玲:你先生是軍人(因不幸中風後即未出庭)你是

基礎公務員,那裡有錢買這塊地?答:不偷、不搶、該地是52年買果園地約

四分辦養場、於62年擴充雞場買進鄰三分許、於66年都市規劃為住宅區用地、

84年更新為住商綜合區建地。本以為上天恩賜、卻變成椎心泣血大浩劫!

李善和於81年底於訴訟進行中向台北地院更行起訴、請求產權移轉違背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七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裁定駁回」。且李善和於81213日言詞辯論庭上自認「只請求違約

金賠償金、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筆錄存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契或認諾者、應本其捨契或認諾為該

當事人之判決」。該等法官顯明犯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

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其判決理由中:強把一案分

為兩訴,欺人自欺說:前訴為違約賠償金、後訴為請求產權移轉,不是同一

事件、並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違背民法第226條第一項(給付不能之

效力──損害賠與一部履行之拒絕)縱令其`給付不能,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

人之事由所致、上訴人亦僅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不得再請求交地(29

一一四○)。天底下那有不勞而獲如此「好康」、比搶匪更利害!

叁、第三審判決:

一、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啟賓等861030日以86年度台

字第3215號及3216號判:上訴人李善和等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該上訴人該部分之判

「契約無效」。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

,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之責任」。李

和等於863月間盜賣周呂彪名下12建地(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

筆)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拖延至今敢不歸還。本案為台灣司法史上增添

『世紀大冤案』!

二、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范秉閣等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及

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無對待給付下枉判標的六筆土地產權移轉、應

刑法第124「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為枉法裁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期徒刑」。

司法行政當局對於造成司法信譽嚴重傷害之荒誕判決,其事後行政監督更責

無旁貸,應對置司法信譽於不顧,恣意孤行做出烏龍判決的法官,予以適當

之行政議處?庶幾審酌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時事評論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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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現任司法院長賴英照涉嫌瀆職圖利法律扶助基金會
2008/07/21 23:07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現任司法院長賴英照涉嫌瀆職圖利法律扶助基金會
2008/07/10 21:13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現任司法院長賴英照涉嫌瀆職圖利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項目應提供法律諮詢,但法律扶助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尚未提供此項服務,司法院為法律扶助基金會主管機關,司法院明顯瀆職;法律扶助基金預算高達百億元,事涉全國人民訴訟權益,本人近日將告發先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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