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08 08:07:00 | ||
|
聲請法務部長 王 嚴懲不法為弱勢小民伸冤 (四) 伍、本案為世紀大冤案:本想賣地以備養老所需,不幸遇到金光黨及其利益共同體,因都市繁榮而增值,被當成肥羊被宰得家破人亡,詳情登在部落格上(附件十)。85年都市更新為住商綜合區,更餵飽貪婪者胃口,圍而攻之,分而食之!你敢不服抓你去坐牢,磨得你不死也剩半條命,這些殺人不見血的劊子手,個個心狠手辣:以下資料是96,1,2到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其中有數張偽造公文書部分(附件十一),如下: 一、85,3,26偽造: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蓋台北地院印鑑,無負責人法官印鑑。其證明內容無法律常識: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無對待給付下)於85,3,29判產權移轉。並非確定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内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有最高法院收件章為憑。又另一張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無嘉義地院印鑑、法官張火來亦無印鑑。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法律行為,有所謂要式之行為者,必須依此法定方式,始能發生效力也,否則其法律行為無效。
1、申請書,立契日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不符(案外六筆土地根本無確定證明書)。 2、請附判決書正本憑核(案外六筆土地無判決書正本)。3、無調卷拍賣證明書過期,無效。(第一次拍賣期日是85,6,7。而拍賣證明書為85,5,6申請在先?吊詭之處:無調卷拍賣證明書過期,無效)? 4、申請書義務人統一編號與資料不符(李善和冒領周呂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蓋的是李善和印章)。 5、147-3、147-5、150-1、150-3 請附分證明(按以上四筆地號為買賣契約内之標的地號,李善和「以桃代李」以詐騙為常業之不法。 三:嘉義地院法官黃茂宏決行債權憑證兩張:「其一:1-11」執行名義名稱:台北地院85年度聲字第760號判決(不知有此判決書,請予調查)。尚餘本金548,103元未受償。「其二:1-10」執行名義名稱: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 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尚餘本金288,726元未受償。據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二項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周呂彪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法官黃茂宏偽造公文書。見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3216 號為本案確定之「終局」判決。均記有「本件關於給付違約金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契約無效」所為該部分被上訴人(李善和)敗訴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法官黃茂宏公器私用:應負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上:本案於80,10,22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本是合法交易,買方宏恩公司董事長魏化明、摠經理李善和付款一千萬元、想作「無本生意」、結合部分不肖法官無對待給付下枉判標的六筆土地產權移轉。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土地亦被不法搶去、被害人成了三級貧戶,已如上述:李善和於86年間脫手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附件十二:社會秘密檔案光碟片)。 在貪腐政府氛圍下:有錢最美、貪污相隨!法律形同虛設!纏訟至今已士七載!再長的隧道總有盡頭,當藍天重現時,中興之主給人民帶來新希望,九萬兆保證台灣有清廉政府、首要有肅清貪污的魄力、在弱勢小民殷切期盼中,由長期公益律師王清峰出任法務部長要職。陳文茜在節目上說:王部長發揮正義力量、幫助弱勢人民,號稱「人權倂命女郎」,德才兼備、法務部真正成為人民的法務部、給新政府樹立一個親民愛民典範!不勝感禱。 呈
被害人 周呂彪 告訴人 吳碧玲
|
||
| ( 時事評論|社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