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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很大,退貨不退錢,企業大賺黑心錢
2009/04/1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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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殺很大,老闆,千萬別忘記我是你的「客人」

文/怡克納米斯

這是「殺很大」的系列之三,照樣談的是服務品質。

我大概是很「衰」的消費者,不然我怎會經常買到瑕疵貨,遇到瑕疵的服務呢?舉例來說,我買過DIY的辦公椅,但內容物左右相反,請問如何DIY呢?量販店的業者竟然要我把椅子退回量販店,拜託,品質是你家犯的錯,為何是要我把椅子在回去呢?這店長架子太大,我只好回說你們這樣叫做變相懲罰消費者。我只好教訓一下這位店長,何謂服務品質,不要以為消費者買到瑕疵品叫做機率,以為消費者「剌仔肉」糊到眼睛。

這個案的結局是我限量販店隔天中午前把一把椅子在到我家換新,結果量販店要廠商親自來換,時間距約定的時間晚了15分鐘。

我也曾在家xx量販店買了沒有冷媒的冷氣,沒有口袋的褲子,這些「殺很大」的服務品質個案真的是不勝枚舉,我好奇一件事,為何廠商這麼囂張呢?還是消費者太過鄉愿?

我後來學會一件事,就是在這「服務品質」至上的角度上,我學會當「奧客」,學會當起「文化流氓」,惹惱了我,我會「殺很大」,切......切......切......



在消費者權益日益被重視的現在,購物遇到瑕疵品,賣方竟然無法接受退貨退款,這種現象不僅發生在小公司,連知名企業也加入黑心企業一途,大啖消費者的權益!

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以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和國外比較起來還真有待努力。舉例而言,光是銷貨退回一項,消費者可以毫無理由主張退貨退款。國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目前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僅僅規定郵購處理部分,對於一般購物的退貨處理並沒有被規範其中。

到底一般商品買賣可否退貨還款?以目前而言分為下列三種處理方式,其中最具爭議的為後二項。

1. 退貨退款。
2. 退貨不退款,以良品(新品)換貨處理。
3. 退貨不退款,換貨多補少不退。

筆者就遇過幾次消費糾紛,就以連鎖經營的賣場最為惡劣,其中就不乏有知名企業及大型知名資訊賣場,擺明就是退貨只能換貨不退款,更差的是還以規定的方式「明令」:「多補少不退」,擺明訛詐消費者。其所持的理由五花八門者與冠冕堂皇者一堆,就是不退錢,明顯經營黑心企業。

舉資訊商品為例,消費者購買行為的涉入程度相當高,但是往往資訊產品的品質好壞必須使用之後才確認,消費者很難由商品包裝與說明得知。因此,一旦發生品質不良或不適用的情況下,往往只有退貨一途。若要求只能以良品或新品換貨,在原本就已經喪失對該項商品的信心之下,此舉除非是變相強迫消費,損及消費者權益。至於另外一種方式,更是吃定消費者的,以多補少不退的方式變相訛詐,此舉令消費者不想吃虧的情況之下只好換其他較高額的商品,以貼錢換貨了事。因此,業者的營業額不減反增,而且差額不退錢的的處理方式,是否涉及逃漏稅及侵佔,恐怕還得透過相關單位進行瞭解。

筆者查了消基會相關案例,其實根據民法規定,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另外,當發生退換貨糾紛,業者所訂的退換貨標準,必須符合消保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否則對消費者不構成拘束力。

因此,若發生瑕疵品無法使用情況之下,應得以主張以7日內退貨處理的方式進行,消費者可以主張銷貨退回還款,並不需接受賣方單方面的規定,倘若業者拒不接受就有違法事實,可以請求消費者保護相關單位進行協助。

延伸閱讀:殺很大,麥當勞得來速欠我可樂與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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