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案結果讓社會輿論譁然,贊成廢死之聲又開始鼓噪。 其實不論以人權角度、宗教角度,或其他原因,廢死都一定有二派看法。
不同意者不外乎高舉人權大旗或曰暴制暴不可行。我本來是無意見者,但現在反而覺得死刑不能有保留的入要,但須審慎執行,我的原因如下:(請不要先開罵)
- 究其根本,此案是有人草率辦案,刑求取供,且在證據力不足情況下火速執行槍決,造成死無對證。但如以此為廢死理由,就矯枉過正了。君不見另一嫌犯許榮洲,姑不論他是否為本案真兇,但以他的前科來看,他一再的犯案,出獄後再戕害其他女童,社會已給過他好幾次機會了不是嗎?這種人不處死,再把他放出來不是再危害社會嗎?
- 來談人權,犯罪者有人權,那良民的人權呢?就算無期徒刑(原意不也是關到死?),關個幾年還是可以假釋;再說,關著(浪費社會資源養他們)不教化,放出來與社會脫節或更憤世嫉俗(有些小奸小惡放出來甚至升級成大奸大惡),誰能保證他們真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了?一般良民的人權又在那?
- 死刑不能廢,但要更嚴荷,除非現行犯或累犯(三振條款)不得執行。而構陷人入罪之人也應以殺人罪論處。死刑並不是表面上一命償一命的報復,而是警世,嚇阻有犯罪念頭的人,另一方面把奸惡之人排除,對一般人才有免於恐懼的保障。
- 另外一個現象(中外皆然),也是莫名其妙,如果犯罪之人精神方面有問題,可以減免刑期(但須接受治療),甚至成為脫罪的理由。這些精神犯像不定時炸彈,不是更危險嗎。並且不是人人平等嗎?為何有病之人犯罪和平常人有所不同?
世界人口已夠多了,不用浪費太多時間在感化那些有問題的嚴重犯罪人,處決他們反而給他們一個痛快,也保護以後更多的可能受害者。也像農事要拔掉雜草一樣,不然會危害正常作物的成長,讓社會更乾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