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自殘、毆鬥、酒駕、吸毒等所致意外傷害;
(3)因被保險人私自服用、注射藥物所致意外傷害;
(4)因戰爭、核輻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傷害。
什麼樣的傷害是意外?
一是外來的傷害。
這意味著傷害是由被保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二是非本意的傷害。
是指被保險人沒有預見或違背其主觀意願的傷害的發生。
三是突發的傷害。
在很短的時間內無法避免的事故。
四是非疾病的。
但它的發生是一種來自身體內部的因素,意外保險故不在人身意外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意外保險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全球個人意外保障高達港幣100萬元,包括意外死亡或永久傷殘保障,並保障物理治療、脊椎治療、跌打及針灸治療等手術及醫療費用 。
5.如何理解意外傷害保險中的責任期限?
責任期是意外傷害保險的一個獨特概念,是指從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到被保險人計算的一定期限,通常為180天。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後的責任期內死亡或者致殘,而意外事故是被保險人死亡或者致殘的直接原因的,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
6.如果責任期限結束時治療仍未結束怎麼辦?
而如果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期限結束以後,還不能確定最終是否造成殘疾及殘疾程度,那麼就以這一時點的情況確定殘疾程度,保險公司將按這一殘疾程度給付殘疾保險金。這種狀況,一般由醫療專家小組作出鑒定。保險公司繳付保險金後,保險責任立即終止。以後,無論被保者經過治療痊愈或殘疾程度緩解,保險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殘疾保險金。同樣,即使被保險人變得更加殘疾或死亡,保險公司也不支付額外保險費。
已經有工傷保險了,還有必要買意外傷害保險嗎?
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對所有企業都是強制性的。主要保障工傷事故傷員和職業病患者的醫療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向用人單位分散工傷風險。如果企業效益好,可以在工傷保險之外再補充意外險,從而提升企業員工的福利。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
這兩類保險可以為企業或單位的員工提供經濟保障,但屬於不同類別的保險,區別主要體現在:
(1).兩者的被保險人不同。在雇主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雇主,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單位的雇員。
(2).兩者的保險對象不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對象是雇主依法對雇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對象則是職工的身體或生命。
(3).兩者的賠償依據不同。雇主責任保險是以法律或雇傭合同為依據,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是以保險合同的內容為依據。
(4).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雇主責任險中,保險人的賠償是代替被保險人(雇主)履行了應盡的賠償責任的一部或全部、保險金額不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中,保險人根據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給付,得到團體意外險給付的職工仍可根據法俯稜碘穀鄢咐碉栓冬兢律或雇傭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
(5).保險金額不同。雇主的責任保險一般是雇員年薪的某個倍數,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的數額則由受保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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