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既然平等,法律也適用曾貴為國防部長的陳肇敏,不容許殺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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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21年的南港成德國小女童姦殺案,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特稿《女童姦殺案 差1年2嫌就逃過》報導:但因檢警曾經緝凶2年,2年期間視為追訴時效停止…蔡姓嫌犯終於落網,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提出追訴時效曾中止二年的法律見解,獲得法官認為有理並同意裁定收押禁見。
這項裁定對受害者家屬並不是好消息,但稍可告慰受害者與她的父親在天之靈;不是好消息,對被江國慶的父親列為狗官的陳肇敏而言,是千真萬確的壞消息,衷心希望這個壞消息能有助重啟審判,也告慰江國慶和他的父親在天之靈。
據提案委員馬以工在2011年1月的回憶註:「江國慶案開始是由第二屆監委江鵬堅偵辦,可惜他因病過世。後來第三屆監委接棒,又因任期屆滿。接下來朝野惡鬥,導致監察院空轉,直到去年才由第四屆監委提出糾正」。以監委江鵬堅的任期來看,是85.09.01~88.01.31,按上述糾正案文「本案原係江支安(江國慶之父)於
江國慶於
據說神不會偏心,關了一扇門,也會開啟另一扇窗。但法院關關啟啟總是因人而異,個個審判他人理所當然,卻無懼最終的審判,實在令人髮指。千古以來,從元朝關漢卿《感天動地竇娥冤》的「受盡三推六問,吊拷繃扒…我屈死的兒,則被你痛殺我也」,到
請摸摸良心,是繼續蒙眼躺著幹嗎?還有什麼比縱放惡人、漠視惡行與官官相護的法律可怕?想到這裡,鬼,一點都不可怕。那將人拖入煉獄拷打再槍決後化為厲鬼,這些惡人、惡劣的司法機關也一點都不可怕,只是可惡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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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一個納稅人,容許殺人無罪,實在羞恥。所謂讀聖賢書所學何事,無非問心無愧,對於可惡至極,只有深惡痛絕。俗諺:「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現在是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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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2011/1/30日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案子拖過彈劾期 李復甸:國民黨要負責》:監委馬以工回憶,江國慶案開始是由第二屆監委江鵬堅偵辦,可惜他因病過世。後來第三屆監委接棒,又因任期屆滿。接下來朝野惡鬥,導致監察院空轉,直到去年才由第四屆監委提出糾正,卻拖過法定10年彈劾期,監委李復甸認為,當時在野國民黨應要負起責任。…立法院讓監察院議事空轉,讓涉及江國慶案的軍方拖過法定追訴期。對此,馬以工說,不便表達意見,李復甸認為,的確有這個可能。他說,國民黨立委就算對提名人選有意見,大可把爭議人選刪去,但最後卻選擇封鎖整個名單,導致監察院空轉數年, 應該要負起責任來。
2007/8/20日中評社香港電《中央日報:“監察院”停擺 究竟是誰的責任?》:社論指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委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陳水扁“總統”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諮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二十九人,但“立法院”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兩年多以來,“立法院”始終還沒行使同意權,使得監察權名存實亡。這段期間,僅人民陳情案就累積了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三件,再加政府部門及審計部送的待處理案件,共有四萬七千一百九十一件尚未處理,更別說這兩年弊案層出不窮,卻因為“監察院”無法運作,不能及時糾彈,使得不肖官員更加無所忌憚,官箴也就日益敗壞,其影響之大,可以想見。
2007/8/10日聯合報/A18版/綜合新聞記者楊濡嘉、李祖舜/臺北報導《明鏡空懸 監委懸缺 積案4萬多件》:王金平表示,他本周內至少已三次與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溝通,吳伯雄並未反對監委案,一開頭都說願意。至於藍軍內部究竟是誰抵制監委案,王金平無奈地說,「誰不願意,我不知道,你要去問國民黨中常會。」
改寫自:我控訴
1樓. AA2011/06/15 11:40後見之明
現在講這些都是後見之明
很多說這些話的人, 當年也是同仇敵慨要求陳肇敏限期破案, 不然如何如何云云
而當年的輿論, 就是要江國慶死, 陳肇敏不過是順應民意
要檢討的話, 這些人都是共犯
後見之明對悲觀者是為時已晚,對不喜歡不義的人來說是永遠不遲。
過去的可推給「不過是順應民意」,但民意有要求陳肇敏施虐、暗無天日胡作非為?
再沉默以對,就真的是共犯。
追求公義,永遠不遲。
amisgin 於 2011/06/15 11:53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