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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的 優缺點 差異性
2015/08/0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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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號(獨資)


獨資係由經營者個人獨自出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資本額25萬元以下,免提出資金證明。


(一)優點

獨自經營,運用自有的技能與經驗,可全盤掌控企業之各種營業活動。

活動力精緻輕巧,可隨市場脈動調整營業方向及腳步。

決策執行力高。

資金需求較低。

(二)缺點

企業規模狹小,資金能力不足,市場經濟變幅較大時恐無法適應。

決策過程無其他股東可供商議,常流於獨斷專行。

當營業狀況大好,必須擴大經營規模時,常無法有資金挹注,造成經營瓶頸、失去商機或週轉不靈。

不具有法人資格,若必須融資時,金融機構需視經營者之信能力,評估是否貸放,所以經營者必須承擔營運所而之一切資金。

獨資之經營者依法必須負無限責任,故經營壓力將隨事業壯大而加大,同時無法改組為公司組織,其發展將受到相當限制。

二、行號(合夥組織)


合夥組織係經營2人以上共同出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資本額25萬元以下,免提出資金證明。


(一)優點

集思廣益。

可提供的資金較獨資多。

工作上可分工合作,避免獨斷專行造成企業危機。

(二)缺點

合夥人皆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當合夥人間財力不相當時,財力較雄厚者所承受的風險較高。

因合夥企業通常規模狹小,能募集資金的能力較弱,各人能再出資能力亦不同,容易造成合夥人之間的衝突。

當市場經濟變動較大時,亦無法適時調整經營腳步,若營業狀況大幅成長時,常無法募得企業所需資金,而無法突破現狀,造成合夥人資金壓力大增。

未具法人資格,合夥人對外均負無限責任,當需要融資時,也常視合夥人之信用條件而定,若部份合夥人信用不佳,將很難融資成功。

無法改組為公司組織,影響發展,另外無法律上之獨立人格,不能購置企業所需之不動產,作為長程事業發展之基地。

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係經營者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後,向營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基本條件,依公司法規定,股東至少1人,各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資本額規定,除許可法令特別規定外,公司申請設立時,最低資本額並不受限制,如經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認定其資本足敷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登記機關即准予登記。「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之範圍,包括與公司設立直接有關之政府規費(如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費、公司登記費、許可登記費等)、會計師簽證費、律師或會計師公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


(一)優點

股東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每一股東有一表決權。

若公司事業規模日益擴大,可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為法人,在法律上可以獨立行使一切法律權利及義務,通常由家族人數補齊即可成立運作,也是目前微小型企業及工作室除獨資型態外,適用最多之組織型態。

(二)缺點

一切活動須遵照公司法規定辦理,可能公司觸法而不知,造成無謂之損失。

股東多、意見亦多,開會無效率,無法提升獲利能力。

辦理主管機關各項登記時,手續較為繁瑣,手續費也較高。

當公司不想經營時,尚需依法辦理清算,較為不便。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係經營者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後,向營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基本條件依公司法規定,需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選出董事至少3人、董事長1人,並選出監察人至少1人。目前公司登記資本額規定,除許可法令特別規定外,公司申請設立時,最低資本額並不受限制,惟公司申請設立時,依公司法第7條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股款證明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併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辦理登記。


(一)優點

股東僅按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若公司持續成長擴大經營規模,可上市或上櫃。

股東採股份制,若合夥人理念不同,可藉股份移轉而處分之。

設有董事會,公司一切決策集中於此,組織調整相當有彈性。

當經營擴大規模時,所需資金較易取得。

(二)缺點

由於股東至少2人,董事至少3人,監察人至少1人以上,較不適用於商號或獨自經營之工作室。

組織大,相對成本較高,對一般小企業來說,初期資金壓力甚重。

經營亦必須符合公司法各項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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