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文要說的是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不法階段的第二階段的第二件事)
本件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143萬餘元案二十多年期間不法階段的第二階段-明知早已收到罰鍰竟十幾年間一再謊稱未收到,要說明的是下列事項:
(一)依法規定,應收到罰鍰通知領獎,但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竟未依法律規定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
(二)國稅局公務員為何不通知本人領獎?是因國稅局是因報復本人一再舉發該局檢舉案立案後種種不法而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三)國稅局公務員不但不通知本人領獎,後來還盜領本件檢舉奬金143萬餘元的證明。
(四)本人早在民國88年即已知道裁罰確定,也能計算出檢舉奬金金額,十幾年來當然會詢問國稅局關於本人未獲通知領獎原因。而國稅局公務員十幾年來一再謊稱沒收到罰鍰。
(五)國稅局公務員如何成功欺騙本人達十幾年?他們是如何使用詐術成功欺騙本人。
(六)國稅局公務員如何成功欺騙本人達十幾年?他們是如何使用詐術成功欺騙本人。
(七)行政主管對國稅局對持續「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崩潰失效,根本不在乎不理會。
二、法規-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二)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財政部及國稅局網站均公告他們在收到罰鍰會在期限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國稅局公務員不法之事實:
國稅局公務員明明收到罰鍰,也提撥了奬金到奬金帳戶,卻出於報復本人一再舉發其公務員涉及貪腐,收到罰鍰因此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國稅局公務員明知核發獎金及送達通知領獎文書及支票是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卻出於報復之目的,收到罰鍰後,竟違背其職務義務,不送達通知領獎文書及支票給本人。
四、證據:
(一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之證據之一:
無法提出違背職務之理由即是故意:本件國稅局對其為何違背職務義務從不提出理由,到了國賠訴訟時,竟去編造他們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而未送達通知領獎文書及支票給本人,是因為核發奬金的業務是在民國92年才移撥給他們。國稅局編這謊言證明他們是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國家把核發奬金業務移撥給你,也同時支付你薪資,你公務員領了薪資不辦事,卻說是因為人家把事情交給你去辦?!厚顏無恥的公務員才說得出來這種藉口。更可惡的是,核發獎金一直都是國稅局業務,根本沒有移撥這回事。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說謊成性,品德低下,從這裡就可以看出。
(二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之證據之二:
國稅局公務員查緝本件違章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各程序辦理,只有例外不送達通知領獎文書及支票,即是故意:本件國稅局公務員從檢舉案立案,到核定稅額及罰鍰,到收到罰鍰提撥奬金至獎金帳戶(包括提撥給他們自己公務員百分之二十的奬金),同一年也分配本件收到罰鍰的百分之二十獎金給自己,卻不送達通知領獎文書及支票給本人,即是故意。
(三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之證據之三:
國稅局政風室不否認故意不通知領獎:民國105年本人要求調查本件檢舉奬金案中國稅局公務員種種不法情事,當時政風室不否認他們是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因此用「授益行政」方式付封口費給本人,但本人不答應。
五、延申閱讀:
(一)0029-國稅局30不法之9-故意不送達通知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
(二)0106-第06章 國稅局就辦理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領獎公文書有稅捐稽徵法送達之適用。(三)0107-第07章 國稅局就辦理三日內通知舉發人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且送達公文書有稅捐稽徵法送達之適用。(四)0108-第08章 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五)0109-第09章 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六)0110-第10章 國家應就中區國稅局遲延「送達領獎公文書」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而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