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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億騙案,回扣黑名單是關鍵重點 瀏覽2638|回應2|推薦13
2008/05/06 10:16:08

台灣的外交,必須花錢,有的還必須透過掮客、有的則必須付給國外政治人物及掮客金錢回扣,這些,都是「常軌」;甚至,給了錢「銀貨兩訖」之後對方又反悔、或者雙方外交關係維持不了多久又拉倒,這些也都是「常態」。凡此種種,都當然不構成「法律責任」,甚至連「政治責任」也不存在。

然而,這次發生的「十億騙案」,就純然是「法律案件」了;因為,與巴紐「建交」或「建立緊密關係」或有其「影子」,但是,整筆錢卻被掮客中飽拐走,這當然是法律案件。

面對這樣的法律案件,我們的政務官當然負有作業違失的「政治責任」,至於,有沒有「法律責任」,這就純粹要看我們的政務官有沒有「分贓」了!

目前看起來,似乎也有「分贓」的疑點。已經曝光的「回扣名單」,明列包含邱義仁三百萬美金、黃志芳一百萬美金,總共七人合計分取回扣一千萬美金。

這份「黑名單」事關重大,也是本案的關鍵重點。倘若黑名單屬實,收受回扣的七個人通通要負起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然而,必須留意的是,這份黑名單也相當有可能是「假」。因為,掮客之一自己「虛擬」回扣名單,意圖中飽私囊、獨自侵吞,這也是一般的慣例。倘若如此,則黑名單中的人物自然遭受冤枉,必須還其清白。

此外,也有可能黑名單為真,但是內定要分回扣的七個人卻沒有拿到錢,整筆錢都被掮客拐走。依個人判斷,這個可能性還比較大;倘若如此,這七個人就是「未遂犯」,仍然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掮客騙錢,是一回事,政務官有無收取回扣(或內定收取回扣),才是本案的關鍵,也是國人必須認真追究的重點。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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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Xuser&aid=184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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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lee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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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說法........
2008/05/07 19:24

此外,也有可能黑名單為真,但是內定要分回扣的七個人卻沒有拿到錢,整筆錢都被掮客拐走。依個人判斷,這個可能性還比較大;倘若如此,這七個人就是「未遂犯」,仍然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

名單是真的,內定要分回扣的人,難道是自己定的嗎?如果自己完全不知道,難道也能構成未遂犯????

名單在未實現前,除實際參與分配的人有罪以外,不知情的人怎麼可能有罪???假如有罪,那麼,要犯罪的人都將作者老大寫入名單中,只要被抓,那麼作者老大也要負承刑事責任是嗎???


Xuser(Xuser) 於 2008-05-08 10:10 回覆:

所謂「內定」,就是名單上的人也知情,甚至是主導或參與規劃。不過,因為沒有拿到錢,所以是「未遂犯」。

法律判決,講求「犯意」。總而言之,有「犯意」的人就有罪,無「犯意」的人則無罪(或減輕罪責,如一般車禍,不是故意殺人,而是過失殺人)。


Tranquility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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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
2008/05/06 20:09

台灣的外交,必須花錢,有的還必須透過掮客、有的則必須付給國外政治人物及掮客金錢回扣,這些,都是「常軌」;甚至,給了錢「銀貨兩訖」之後對方又反悔、或者雙方外交關係維持不了多久又拉倒,這些也都是「常態」。凡此種種,都當然不構成「法律責任」,甚至連「政治責任」也不存在。


錯, 本案的關鍵, 還是得回到"真的有建交這件事嗎?", 與是否收受回扣是2件事, 收回扣是其中之一, 如果根本自始至終沒有"建交"這件事, 那除了貪瀆外(收受賄賂), 還得外加詐欺(合謀詐財), 而這就不是這麼輕鬆以"常軌"兩字可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