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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6 10:1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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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外交,必須花錢,有的還必須透過掮客、有的則必須付給國外政治人物及掮客金錢回扣,這些,都是「常軌」;甚至,給了錢「銀貨兩訖」之後對方又反悔、或者雙方外交關係維持不了多久又拉倒,這些也都是「常態」。凡此種種,都當然不構成「法律責任」,甚至連「政治責任」也不存在。 然而,這次發生的「十億騙案」,就純然是「法律案件」了;因為,與巴紐「建交」或「建立緊密關係」或有其「影子」,但是,整筆錢卻被掮客中飽拐走,這當然是法律案件。 面對這樣的法律案件,我們的政務官當然負有作業違失的「政治責任」,至於,有沒有「法律責任」,這就純粹要看我們的政務官有沒有「分贓」了! 目前看起來,似乎也有「分贓」的疑點。已經曝光的「回扣名單」,明列包含邱義仁三百萬美金、黃志芳一百萬美金,總共七人合計分取回扣一千萬美金。 這份「黑名單」事關重大,也是本案的關鍵重點。倘若黑名單屬實,收受回扣的七個人通通要負起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然而,必須留意的是,這份黑名單也相當有可能是「假」。因為,掮客之一自己「虛擬」回扣名單,意圖中飽私囊、獨自侵吞,這也是一般的慣例。倘若如此,則黑名單中的人物自然遭受冤枉,必須還其清白。 此外,也有可能黑名單為真,但是內定要分回扣的七個人卻沒有拿到錢,整筆錢都被掮客拐走。依個人判斷,這個可能性還比較大;倘若如此,這七個人就是「未遂犯」,仍然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掮客騙錢,是一回事,政務官有無收取回扣(或內定收取回扣),才是本案的關鍵,也是國人必須認真追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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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