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美國喬治亞州有一個案子宣判,引起全美國注意。 契卡茂卡小學(Chickamauga Elementary School))的37歲女老師Tonya Craft 被指控22項猥褻(molesting)三名女童(包括她自己女兒)的案子宣判,所有22項刑事指控(child molestation, 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 and aggravated child molestation)全部被陪審團認定無罪,換句話說陪審團成員全部對無罪判決無異議。
宣判後其他人恭喜她獲得勝利,她回答「這裏沒有勝利者」。 2008年六月她被逮捕後,學校炒了她魷魚,她失去了她的房子,做為一個性犯罪的嫌疑犯,她失去了和她女兒一起生活的機會。 她母親Betty Faires說大家賣股票,賣退休基金,把房子拿去貸款,籌出美金五十萬元打官司來證明女兒清白。
2008年六月Tonya遭到逮捕,罪名是在2005年八月到2007年五月之間猥褻三名五六歲的小女孩。 三個小女孩指控到她家裏和她女兒玩耍並過夜(sleepover)時,遭到她的猥褻。 這幾個八歲九歲的女孩事後在法院作證時邊流淚邊指控Tonya在她們幼稚園和一年級時撫摸(fondle)她們,可是很快的這些證詞被發現有可疑之處,讓人懷疑是否真的有猥褻性侵的發生。 一個受害女孩承認她在一段受訪影片中說了謊,另一個女孩說只要和警察說話就有人會給她玩具。 其他時間,證人大部分沒辦法記清楚猥褻的經過和細節。
一位法律心理學家Dr. Michael Welner接受ABC「早安美國」(Good Morning America)節目採訪時表示兒童的記憶很容易受到成人的影響:
"There's been some attention given to the question of false memory. Children can take in the suggestion of parents or authority figures and want to please them. Because parents are convinced something happened, they want it to [have] happened."
(兒童的記憶可以接受父母或權威人物的建議而嘗試取悅他們,因為父母相信性侵案發生過,孩子們就會想像這些事真的發生過。)
Tonya的律師為她辯護,說受害女童的家長本來是Tonya的好朋友,但是關係惡化後教唆女兒指控Tonya。 律師也說另一名受害女童的母親則對Tonya不滿,因為Tonya沒有給她女兒好成績。
七位男性五位女性的陪審團面臨著一個很大的問題。 很明顯Tonya這一邊或是指控她的三名八九歲女童有一邊在說謊。 兩個選擇:
* 寧願放走Tonya這個壞人,也不願意冤枉她把她送進監獄關400年(如果22項指控全部成立);
* 寧願委屈她送她進監獄,也不能讓女童們面對任何壞人的危險。
經過兩天的討論之後,陪審團依照「罪疑惟輕」選了前者,宣布所有22項對Tonya的指控無罪。
很難想像這個案子如果發生在台灣,會有甚麼不同。 台灣不採行陪審團制度,如果哪位法官敢判Tonya無罪,一定被白玫瑰運動打成不適任的恐龍法官,「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 連三名八九歲小女孩的證詞都不相信。
不過這是Tonya的好運。 如果她在台灣,民眾和媒體會一致認為三位小女孩的指控不可能說謊。 當法官指出罪疑惟輕原則時,民眾會指責法官追求被告利益,簡直是被告律師。 當法官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宣判時,民眾會指責法官「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但沒有一個民眾會告訴法官如何處理刑法第一條的要求,因為那是法官的事,不干民眾的事。
Tonya真的幸運。
附件 :
1. ABC報導Tonya Craft一案宣判 "Tonya Craft, Former Georgia Teacher, Acquitted of Molestation Charges"。 http://abcnews.go.com/GMA/georgia-kindergarten-teacher-tonya-craft-acquitted-molestation-charges/story?id=10620993
2. 當地第九頻道新聞報導"Tonya Craft Files $25 Million Lawsuit"。 http://www.newschannel9.com/articles/craft-991506-files-lawsuit.html
3. AOLNews報導Tonya Craft一案宣判 "Ga.'s Tonya Craft Found Not Guilty of Child Molestation"。 http://www.aolnews.com/crime/article/ga-s-tonya-craft-found-not-guilty-of-child-molestation/19473521
4. 維基百科有關媒體審判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ial_by_media
5. 維基百科有關罪疑惟輕(in dubio pro reo)的紀錄。 當被告的罪行仍有可疑之處時,就不能被定罪。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_dubio_pro_reo
6. 北美隱士的部落格文章「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76566
7. 北美隱士的部落格文章「從六歲女童性侵案看台灣民粹」。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8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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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燉奶(冷眼看人生)2010/09/15 21:31不要用文字遊戲來模糊我的論點
不要玩文字遊戲來模糊我的論點!
刑事訴訟再做出判決的時候當然是依循刑法裡的規定。就像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判例,如果沒有提起連代民事賠償法官也只能對刑法裡的法條做出判決!
但是!我的論點是法官在審理刑案的時候,難道不該審慎酌參其他法條的規定嗎?
難道民法理說七歲以下幼童沒有行為能力,在刑法裡就有了決定自己性愛的能力嗎?
如果審理的時候不需考慮身為人的人情義理,那我們又何必讓人來審理?寫個程式讓電腦來做出判決就好了不是嗎?不但不用花錢養法官還不用擔心電腦會收賄!
未經修飾過的人性,與魔鬼何異!
燉奶 - 1樓. 路人Juno2010/09/15 22:21"明文規定"必須是寫在刑法裏
好貴的燉奶:
但是!我的論點是法官在審理刑案的時候,難道不該審慎酌參其他法條的規定嗎?
難道民法理說七歲以下幼童沒有行為能力,在刑法裡就有了決定自己性愛的能力嗎?======
妳自己讀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再讀一次,大聲念出來。
第221條是刑法條文,"明文規定"必須是寫在刑法裏,可不是妳拿一條民法或出來就可以。 民法刑法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規則不同,也只有妳敢提議混合用。
我慢慢等妳找出判例來。 妳聲稱有這種事,妳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