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台灣出現甚麼新聞,發現法院的法官有一個十分難以令人接受的判決書,就會有人建議採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認為用陪審團可以由全民參與,不至於讓審判結果完全置於自由心證的法官手上。 其實美國陪審團如果原封不動搬到台灣,恐怕有更多的問題。
美國五十州和各州的各縣,可能都有略為不同的做法,但基本原則類似。 比方說今天某州某縣有一個殺人搶劫的審判,在縣法庭審理,需要十一位陪審員,那麼法院人員就會隨機挑出二三十位民眾寄出傳票(summon) ,要求民眾某月某日在指定時間到達法院。 擔任陪審員是每個美國公民的義務,不能無故不出席傳票指定的集會,否則可以因此坐牢。
在法院有關人員會和出席民眾解釋陪審員的資格,也可能簡單介紹這個案子,然後檢察官和被告律師可能會對符合資格的民眾發出一份問卷,簡單了解大家的背景。 過去檢察官和被告律師可以不給任何理由將一定數目之內的民眾剔除; 比如說這是一個酗酒丈夫對妻子家暴的案子,那麼被告律師當然不希望曾經離過婚或被男朋友打過的女性留在陪審團裏,對他的客戶不利。 反過來說,這是一個殺人案件,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死刑,那麼檢察官也不希望堅決反對死刑的民眾留在陪審團裏。 最後挑出十一位陪審員,並且有一兩位候補人選,審判就可以開始。
審判時陪審團坐在法院裏,聆聽被告律師辯護,檢察官指控以及證人陳述並做筆記,不可以提問也不可以交談討論。 法官則主持審判,維持秩序,決定甚麼可以當作證據,甚麼不行。 陪審員不可以接受外界有關案情的資訊閱讀報章雜誌; 陪審員對被告有罪無罪的看法,完全必須由法庭中的辯護及證據決定。 曾有陪審員使用手機偷偷上網搜尋案件有關資料,被法官發現就只能宣布流審(mistrial) ,必須另外挑一組陪審員全部重來。
陪審員身分是機密,大多數情形下美國法院內不得照相攝影,只能素描,因此沒人知道誰擔任目前這個案子的陪審員。 審判結束後則沒有限制,可以自行公開「我擔任某案陪審員」,甚至出書描寫經過; 聯邦法院的大陪審團(Grand Jury)則事前事後成員都需要保密。
民眾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在原工作單位視同公假。 雇主可以停發薪水,但必須保留這些民眾的職位,法院則發給象徵性的車馬費。 大部分的案子一兩天就能結束辯論,經過一兩個小時的討論(deliberation)後陪審團做出判決,大家都可以回家。 遇上大案如OJ Simpson殺妻案,可能審判歷時數月,陪審員不能和家人見面,每天由法院派車從特約旅館接送到法庭,等於被告還沒坐牢,自己已經失去自由。 除了奧勒岡和路易斯安那兩州外,其餘四十八州的刑事審判陪審團都必須做出一致判決,所有陪審員一致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 只要一名陪審員有和其他人不同的意見,就是流審,必須一切重來。 通常陪審員互選出一個陪審長主持陪審員會議,在討論時會盡量讓大家達成共識,但流審情形還是常有。
基本上年滿十八歲的美國公民只要沒有因犯罪被褫奪公權,就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而英語流利是另一個重要資格。 這並非為了歧視移民,而是因為法院不另設翻譯,辯論和審判以英語進行,陪審員必須聽的懂。 如果一年內已經擔任過陪審員,或是擔任陪審員可能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失去工作薪水) ,法院多半可以通融免除陪審員義務。 大部分的州准許特定政府官員免除擔任陪審員,以避免影響公務,但紐約州則沒有例外。 紐約市長或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抽到了,也得乖乖去當陪審員。
陪審團制度搬到台灣,最起碼有三個大問題。 首先,台灣的媒體十分活躍,民眾從各方面接觸資訊的機會很多。 以陳致中召妓案來說,從案發到開始審判數月,民眾已閱讀過無數的報章雜誌報導,陪審員判決時很難排除事先閱讀到的而只用法院中法官認可的資訊內容。
另一方面,以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來說,大部分國人都已有定見。 一部分民眾認為陳前總統是無辜的,是被構陷的,另一部分民眾則認為他和妻子貪太多錢,罪有應得。 這種情形下如果台灣也採用陪審制度,那麼陪審員選定時基本上就已經知道認為他有罪的多還是無罪的多,審判時的證人供詞或交叉詰問都沒有需要。 如果再按照美國的做法,陪審員必須達到一致判決,那麼陳前總統的貪汙案會一直流審下去,永遠沒完沒了。
另外的一個問題是專業知識。 有時候基於律師訴訟策略,比如說一家矽谷的小公司控告一家大公司某產品侵犯它的專利,而故意在美國農業州區域提出訴訟。 一個涉及軟體設計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的官司,大公司的律師和工程師必須和平日養雞種玉米的農民陪審員解釋,結果當然是判決不由科技決定,而是哪一邊的律師能力強來決定。
台灣如果對陪審制度有興趣,可能應該先從某些特定範圍的民事案件試辦,如離婚時兒童監護權。 成效不錯,再進一步推廣也行。
附件 :
1. 維基百科有關陪審團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Jury
2. 維基百科有關美國憲法第七條修正案的紀錄。 這個修正案明文規定某些民事審判有交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http://en.wikipedia.org/wiki/Seventh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3. 1999年紐約市市長朱利安尼在一個決定美金七百萬元人身賠償的審判中擔任一號陪審員。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srv/politics/campaigns/keyraces2000/stories/giuliani0901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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