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科技界的一個大消息是下一代蘋果暢銷的手機iPhone原型機在一家酒店被發現。 科技網站Gizmodo出了美金五千元取得這台原型機並加以報導公開。 Jason Chen是Gizmodo的記者,負責這個大新聞。 今天聖馬刁縣(San Mateo County)法院開出一張搜索狀,由附近幾個執法機構組成的警力到Jason Chen的家裡搜索,查扣了幾台電腦和數位相機,在這個時候Jason回到家裡,還被要求手放在腦後接受搜身。 這件事值得台灣媒體朋友注意,因為它顯示了美國如何在新聞自由和執法之間畫上界線。
事情的經過大約是如此。 三月底有人在紅木市(Redwood City)的一家酒店撿到一個手機,看起來和蘋果的iPhone很像,但不完全相同。 消息很快在部落格中傳開,包括這台手機的照片。 科技網站Gizmodo的人願意出價美金五千元取得這個手機,由Jason Chen報導。 Gizmodo或是撿到手機的人曾經和蘋果聯絡,蘋果代表回答這不是蘋果的產品。 撿到手機的人曾經開機,由它的電話號碼和臉書(Facebook)找到主人是蘋果員工Gray Powell。 在他進一步探索之前,蘋果用遠程重設(remote wipe)的功能將這台手機的所有資料清除。 Gizmodo報導這台iPhone原型機後,蘋果的資深副總裁兼法律顧問Bruce Sewell寫了一封電子郵件給Gizmodo要求它歸還蘋果的財產,Gizmodo馬上照辦。
一些科技方面部落格的網友認為警察搜索Jason Chen的家裡並查扣機器沒有問題,因為
* 加州一部從1872年就有的法律認為一個撿到失物,知道失主可能是誰但沒有歸還物品而自己使用的行為和偷竊相同。 記者也沒有例外。
* Jason自己是嫌疑人。 如果記者有免於被搜索的特權,那麼那些在屋內種大麻或做其他犯罪事項的人都可以先取得記者身分。
* Gizmodo付了美金五千元取得這台原型機。 美國記者的不成文原則之一是記者不可以出錢買新聞或製造新聞。
反過來說,另一群人則認為這個搜索非法,法官也不應該簽署搜索狀,因為
* 加州另一部法律說該州法官不可以簽署以記者為對象的搜索狀。 這裡記者包括所有為報紙雜誌及其他定期刊物寫作的個人。 另一個蘋果和記者之間的法律訴訟(蘋果敗訴)的判例則認為部落格格主視同記者。
* 美國聯邦政府1980年的隱私保護法案在大部分情形下明白將記者和新聞機構排除在搜索之外(兒童色情是例外之一) 。 執法機關要取得新聞機構的證據,必須用傳票(subpoena)而不能用搜索。
* 在這件事裡蘋果代表曾經表示這個原型機不是蘋果財產,當蘋果律師寄出電子郵件要求Gizmodo歸還失物時 Gizmodo也馬上照辦,因此不歸還失主的罪名不能成立。
* 在200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artnicki v. Vopper釋憲案中認定新聞媒體播放非法取得的錄音時並沒有第三責任(liability) ,因為媒體自己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這件事會如何收場,目前還很難預料。 有些人認為這是蘋果自編自導的一齣戲來為新版iPhone免費宣傳,因為平日守口如瓶的蘋果員工會把一台原型機帶離公司然後在酒醉後遺失在酒店實在令人難以相信,但是現在事情已經鬧大不可收拾。 最後如果各方鬧上聯邦最高法院要求釋憲,也不是不可能。
無論如何,在這次事件裡,可以看到美國聯邦政府和加州法律及法院判例如何在新聞自由和執法之間取得平衡。 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排除「媒體免責條款」,近日曾經引起廣大爭議。 三十年後中華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和三十年前美國的隱私保護法案相比,是否表示在這方面台灣落後美國三十年,是值得國人深思的議題。
附件 :
1. "Evidence taken from editor with iPhone prototype",舊金山紀事報對這個搜索的報導。 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c/a/2010/04/26/BU8D1D588S.DTL
2. "Police poised to expand iPhone prototype probe",科技網站CNET對這個搜索的報導。 http://news.cnet.com/8301-13579_3-20003477-37.html
3. "Gray Powell's father: 'He was devastated'",科技網站CNET對Gray Powell的報導。 http://news.cnet.com/8301-31001_3-20003021-261.html
4. 美國加州有關失物據為己用被認定為竊盜的第485號法規。 http://codes.lp.findlaw.com/cacode/PEN/3/1/13/5/s485
5. 美國加州有關記者不能為搜索狀對象的第1524號法規。 http://law.onecle.com/california/penal/1524.html
6. 美國1980年的隱私保護法案(Privacy Protection Act)。 http://epic.org/privacy/ppa/
7. 美國2001年Bartnicki v. Vopper聯邦最高法院釋憲案。 http://en.wikipedia.org/wiki/Bartnicki_v._Vo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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