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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9 00:2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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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大陸配偶家庭論壇精華區 來信摘要 : 詢問大陸配偶申報流動戶口相關規定 來信內容 : 敬啟者: 想要請教大陸配偶流動人口登記的相關規定,本人戶籍地為台中縣烏日鄉,而我依移民署規定於96年8月5日申請我在福建省連江的妻子前來臺灣團聚,並依規定前往居住地之轄區派出登記流動戶口,當時居住地為戶籍地,因此受理單位為台中縣警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警員為X先生,X先生當時只核給三個月的停留時間,我當場詢問移民署不是核定停留半年嗎?而X先生回答說:先給你們三個月,三個月後再來報到。那時感覺真的很差,感覺受到歧視,因為移民署在我妻子面談通過入境後就已經核定六個月的停留時間,然而X先生卻只給我們三個月停留時間,況且在我妻子還沒來台灣之前,就已經打聽許多相關規定,為了確認規定,還在網路的大陸人權配偶網詢問,而大家給我的答案也都是核給六個月。 後來我妻子因從媒體及周遭的言詞,感受到台灣部分人的歧視,因而導致適應不良的現象,又加上思念故鄉,於是不到三個月我就先送她回家鄉調適一下,而X先生於96年11月初來戶口普查,得知我妻子回家鄉,語氣很不高興的對我父親說怎麼沒跟他報告,還說我妻子回家鄉前,必須跟他報告,而且回去後,還要跟他報告怎麼回去,回去當中有沒有逃跑,還有何時再來台灣,我聽我父親轉達X先生的話,我很不敢相信我是生長在講究人權及民主世界的台灣。 我不知道台灣到底給大陸配偶有多少法律規定,但至少有什麼規定要事先告知吧!X先生未事先告知?事後還來責怪我們,我們覺得莫名其妙。 後來我妻子回去40天後,於96年12月10日又來到台灣,這次來台灣,因我搬到台中市租屋,因此我帶我妻子到我租屋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報到,而受理員警為Y小姐,而Y小姐的服務態度才讓我相信我是生長在講究人權及民主世界的台灣,因為Y小姐當時毫不考慮的就核給我們六個月停留時間,只是Y小姐時間算錯少給一個月,感覺Y小姐處理的態度是以“信任”為基礎,不像先前X先生以“不信任”為基礎,當時我還很懷疑的態度,詢問Y小姐我妻子出境時,需要按照X先生所說的規定來做嗎?Y小姐還很肯定的回答說:海關的電腦網路是與移民署自動連線,出入境時,移民署自然就會知道了,幹麻要報告?聽Y小姐解釋也就放心了。 直到今日97年3月23日,X先生突然又來電詢問我妻子何時再來台灣,我回答他說:早就來台灣了啊!而他很驚訝的說:怎麼沒跟他報備。我解釋說:移民署說只要到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報流動戶口即可。而他卻說:我們也必須跟他報備,還要我們找時間去找他報備,不然他要向上面提報我們。天呀!他是怎樣回事?當我們是什麼啊?當我們假釋犯啊!提報我們什麼?把我們列入黑名單嗎?還是提報什麼罪名?我們不懂,同樣是在台灣,怎會有不同的準則?我妻子還很難過的說:X先生該不會是“X進黨”的吧?怎麼辦?X先生會不會找我們麻煩?很想知道我們到底要怎麼辦? 以上留言分別給予移民署、台中縣警局以及相關人權團體,我們不想惹麻煩,我們只想跟一般家庭一樣,我們願配合政府規定,但不喜歡無故被打擾。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7年3月23日寄給移民署署長的電子郵件,本案經交本署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一、大陸配偶來臺需按址居住,轄區警察局基於權責,得進行查訪,倘當事人來臺住址,與戶籍地址不同,可先行向住所地(戶籍地)及居所地轄區警察局報備,並依法申報流動人口,以免產生不必要困擾,惟各轄區派出所(分駐所)是否有作法不一情形,因非本署所轄之單位,尚請就近向其所屬分局或縣市警察局反映。 二、另大陸地區人民核定在臺居留時間為本署之職掌,申報流動戶口是依據戶籍法及兩岸關係條例。 三、復請 查照。 本案聯絡人員:*** 聯絡電話:02-2388****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一、先生您好: 您於97年3月23日於本局留言信箱內容,本案已交本局烏日分局查處中,茲初次答復如下: 「想要請教大陸配偶流動人口登記的相關規定,、、因為移民署在我妻子面談過入境後就已經核定六個月的停留時間,然而x先生卻只給我們三個月停留時間、、」乙案敬悉。 二、本案已於97年3月24日交所轄烏日分局查處,俟該分局查處回覆後,本局再行答復。 四、台端關懷警政,敬表謝忱。 承辦人:臺中縣警察局戶口課 *** 聯絡電話:04-2526**** 先生您好: 台端97年3月23日於本局留言信箱陳述有關大陸配偶流動人口登記相關規定1案,茲答覆如下: 一、 依據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注意事項規定,預定暫住期間之核給,可視當事人之實際需要為之,惟不得逾核 准居(停)留有效日期,而「核定居、停留期間」欄應依核定居(停)留證件填寫,不可空白。據此,本局烏日分局五光所警員X先生於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上之「核定居、停留期間」,登載96年8月5日起至96年11月5日止,與移民署所核定之6個月期限不同,顯係X先生登載錯誤,亦不符規定,本局已要求X先生確實改進。 二、 員警於受理流動人口登記後須於7日內實施訪查,另依據「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注意事項」第八之(五):「已辦理申報登記,須改往他轄暫住15日以上者,應於他轄重新申辦。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於受理時應告知上述規定」,由於員警訪查時未遇台端,致未告知相關規定,於傳達產生誤解,本局對X先生員工作上之疏失已議處在卷,尚請台端諒查。 三、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與本案承辦人警察局戶口課A先生04-2526****轉20**)連繫。 這篇文章於 2008-07-12 18:43 被 毛毛與文雯 編輯 .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我的不及格:http://blog.udn.com/NO12 我的城市:http://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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