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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陸委會回覆[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及相關事項] 瀏覽180|回應0|推薦12
2008/07/05 00:11:54
 

行政院陸委會回覆[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及相關事項]

2008/07/02 22:32
此封信件未被標記。[ 加上標記 - 標示為未讀取 ]
寄件者:"行政院陸委會" <macst@mac.gov.tw>  加入通訊錄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no12no12@yahoo.com.tw
副本抄送:131@immigration.gov.tw, macst1@mac.gov.tw
主題: 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及相關事項
日期:Wed, 2 Jul 2008 18:02:05 +08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72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0970010864

一、臺端97626日致本會電子信件敬悉。

二、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係不同移入人口,其法規、程序及制度,有本質上不同。為協助大陸配偶適應臺灣生活環境,以增進兩岸婚姻家庭的生活安定及穩定,政府已於92年擬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並於94年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輔導及照顧在臺的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

三、政府一向關心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及相關事項,尤其是針對大陸配偶工作權及在臺待遇問題,本會近期將考量社會現況、兩岸婚姻數量及兩岸婚姻家庭之需求等因素,協調主管機關通盤檢討,以建立更完善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另有關  臺端希望開放大陸配偶其大陸親人早日來臺探親、其前婚姻所生之子女來臺等意見,本會將併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納入修法之參考。

四、此復,並祝健康快樂!

五、檢附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請撥冗填答。謝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敬復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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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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