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05 00:11:54 | ||
行政院陸委會回覆[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及相關事項]此封信件未被標記。[ 加上標記 - 標示為未讀取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0970010864號 一、臺端97年6月26日致本會電子信件敬悉。 二、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係不同移入人口,其法規、程序及制度,有本質上不同。為協助大陸配偶適應臺灣生活環境,以增進兩岸婚姻家庭的生活安定及穩定,政府已於92年擬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並於94年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輔導及照顧在臺的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 三、政府一向關心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及相關事項,尤其是針對大陸配偶工作權及在臺待遇問題,本會近期將考量社會現況、兩岸婚姻數量及兩岸婚姻家庭之需求等因素,協調主管機關通盤檢討,以建立更完善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另有關 臺端希望開放大陸配偶其大陸親人早日來臺探親、其前婚姻所生之子女來臺等意見,本會將併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納入修法之參考。 四、此復,並祝健康快樂! 五、檢附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請撥冗填答。謝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敬復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我的不及格:http://blog.udn.com/NO12 我的城市:http://city.udn.com/7858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