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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30 00:12: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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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移民署法規 公布期間:2008/5/28~2009/5/28 網頁修改日期: 2008/5/28 下午 03:02:19 無論是「儀式婚」還是「登記婚」外籍配偶均應完成結婚登記始得申請在臺依親居留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外籍配偶若要以依親身分在臺居住,應先完成戶籍之結婚登記,再向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雖然自97年5月23日起,我國民法正式改採登記婚制,但是對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在臺居留程序並無變動。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進一步說明,在我國民法尚未改採登記婚制前,與國人結婚之外籍人士,無論其結婚地點係在國內或國外,如欲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或依親停留簽證,依照外交部之相關規定,其應繳附文件之一即包含完成結婚登記之3個月內有效戶籍謄本正本;另其入國後欲申辦外僑居留證時,亦須繳附相同證件。換言之,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停)留簽證或外僑居留證時,原本即已要求當事人先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繳附完成結緍登記之戶籍謄本。故自97年5月23日改採登記婚制後,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之程序並無變動。 為配合我國民法改採登記婚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積極進行宣導,以落實外籍配偶之權益保障。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706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我的不及格:http://blog.udn.com/NO12 我的城市:http://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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