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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5 17:23: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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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留予遴選委員會因地制宜的空間 針對現任國民中小學校長參與遴選資格是否該鬆綁任期的規定,今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案審查,立法委員管碧玲認為所有制度並非都要透過法律去嚴格限制,應賦予公民社會自然形成篩選機制。台灣各縣市行政區間學生數、學校數差異非常大,校長的遴選應留給遴選委員會自然形成機制的空間,甫連任的國中小校長是否能轉赴他校之決定權可留予縣市遴選委員會因地制宜去決定。 現行國中小校長參加遴選資格為儲訓合格人員、任期屆滿、連任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一任四年,同一學校校長僅能連任一次,提案立委考量如嘉義市等小型縣市因學校少、缺額少,偶有校長出缺時恐有優秀校長受限於任期限制而無法參與遴選,或致使參與遴選人數少,無法選出優秀人選。 管碧玲認為,國中小校長遴選由縣市政府主辦,而台灣縣市行政區大至台北縣有209所國小65所國中,小至連江縣有8所國小5所國中,差異極大,各縣市遴選委員會多由該縣市的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教育局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遴選校長時必能顧及該縣市之行政業務及校務安定性,法律應賦予適當的調節空間,應尊重此種以公民社會力量自主形成的機制,而修法給予適度的彈性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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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