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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機場特別條例應回歸專業決策 立法勿開快車 瀏覽285|回應0|推薦2
2008/05/02 00:29:24

管碧玲:條例權責涉及16部會、數十種法律規定,應更謹慎

 

針對明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對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進行審議,管碧玲表示該條例是在全球化競爭中,符合自由化、法令鬆綁的趨勢下的產物,立意與方向是對的,但是目前的版本自由化、鬆綁的程序與立法涉及該開發案的成功與否,所以應該更為審慎。管碧玲指出目前版本的六十三條文,除原主管機關交通部外,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的條文有五十三條,涉及的機關約有16個左右,其他觸及的法律規定則有數十種之多,這麼龐雜的設計,沒有經過行政院的同步研議,提出行政院版本的情況下,委員會審議時出席的機關只有交通交部與內政部,在其他涉及機關未出席的情況下,迅速審議,在415一天內63條條文就通過41條,保留12條,刪除3條,只剩7條,這樣的立法速度,可說是開超高速車,管碧玲深感憂慮,她呼籲應該給行政部門時間,回歸專業的決策,讓立法更為審慎周延。

 

附錄「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所涉及的權責機關與法令規定:

 

一、「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除了原主管機關交通部外,此條例所涉及的權責單位包含了經建會、銓敘部、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勞委會、國科會、法務部、衛生署、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處、研考會、教育部、陸委會、原民會等十六個中央部會。

 

二、粗估涉及的法令有行政法人法草案、政府資訊公開法、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促參法、土地徵收條例、勞基法、預算法、勞退條例、民用航空法、發展觀光條例、政府採購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業服務法、所得稅法、貿易法、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訴願法、公務人員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相關法令。

( 在地新聞高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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