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5/02 00:29:24 | ||
|
管碧玲:條例權責涉及16部會、數十種法律規定,應更謹慎 針對明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對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進行審議,管碧玲表示該條例是在全球化競爭中,符合自由化、法令鬆綁的趨勢下的產物,立意與方向是對的,但是目前的版本自由化、鬆綁的程序與立法涉及該開發案的成功與否,所以應該更為審慎。管碧玲指出目前版本的六十三條文,除原主管機關交通部外,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的條文有五十三條,涉及的機關約有16個左右,其他觸及的法律規定則有數十種之多,這麼龐雜的設計,沒有經過行政院的同步研議,提出行政院版本的情況下,委員會審議時出席的機關只有交通交部與內政部,在其他涉及機關未出席的情況下,迅速審議,在 附錄「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所涉及的權責機關與法令規定: 一、「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除了原主管機關交通部外,此條例所涉及的權責單位包含了經建會、銓敘部、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勞委會、國科會、法務部、衛生署、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處、研考會、教育部、陸委會、原民會等十六個中央部會。 二、粗估涉及的法令有行政法人法草案、政府資訊公開法、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促參法、土地徵收條例、勞基法、預算法、勞退條例、民用航空法、發展觀光條例、政府採購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業服務法、所得稅法、貿易法、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訴願法、公務人員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相關法令。 |
||
| ( 在地新聞|高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