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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7 16:35: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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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北地檢署對於陳春生的不起訴處分,謝長廷於今(17)日上午依法律程序提起再議。 謝長廷指出,原處分所認定的事實與被告陳春生十年前所陳述之內容完全不一致,亦與被告陳春生十年來的供述不一致,更與另案中最高法院的認定(九十四年台上五二四七號)不一致。 謝長廷說,陳春生在民國87年事發時,曾對外公開說錄音帶是友人所提供,乃為火腿族截錄所得,十年以來,與吳敦義的訴訟中,陳春生在法庭內外亦做同一陳述,最高法院也在判決書中採用陳春生的說法。但是十年後,陳春生卻突然改口,說錄音帶是謝長廷所給。謝長廷表示,十年的時間,離事發當時已經很遠,為何檢方會採認十年後記憶更為薄弱的供述為主,不起訴處分並沒有說明理由。 謝長廷指出,在另案(九十四年台上五二四七號)中,陳春生說友人所給的那卷錄音帶,就是交給檢察官扣押的錄音帶。又上揭確定判決認定,其友人交付的錄音帶,就是一卷拷貝帶。為何多年後,又跑出另外一卷母帶?謝長廷指出,訴訟中依常理應盡全力就對自己有利之部分為陳述及舉證,如果陳春生手上有這個母帶為何當時不交給法院。 謝長廷表示,當年吳敦義提告陳春生,檢方將係爭錄音帶送去調查局做鑑定,陳春生多次在媒體上表示,不信任調查局的鑑定結果,將自行送鑑定。陳春生當年的委任律師高宗良,以及受其委託鑑定的台大副教授江文瑜,都可以證明是陳春生委由高宗良律師將錄音帶交給 謝長廷認為,若一個人十年前及十年間所講的事情,包括在法院的陳述,十年後突然改口,也能輕易獲得採用,無異鼓勵造假說謊之風。司法對於翻案的口供更應詳加調查,對事實的認定應更慎重,才不會自損司法威信,讓刁徒玩弄司法於手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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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新聞|大台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