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從弊案爆發伊始,即坦承收受六千三百萬,因為罪證昭彰,無從抵賴,但是矢口否認貪汙,因為茲事體大.
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大致上就是跟著林益世所設計好的劇情發展.不僅輕判,且恐有縱放之嫌.
六千三百萬不是貪汙賄款,而是恐嚇取財.沒有看到判決書全文,不知道台北地方法院據何認定恐嚇事實.
「被恐嚇人」陳啟祥已經因行賄罪被高雄地檢處緩起訴在先,這個行賄罪現在少了受賄人.林益世如果沒貪汙,陳啟祥罪從何來?
六千三百萬陳啟祥給得心甘情願,林益世收得心安理得.即便是立法委員收費式選民服務,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可以說是賓主盡歡,所以才有第二年陳啟祥船靠舊碼頭,林益世片面加碼到八千三百萬的續集演出.
還是同一個林益世,但是顯然立法委員跟行政院秘書長身價不同.
立法委員辦同樣的事,六千三百萬.行政院秘書長實權在握,行情上漲到八千三百萬,而且開價就得成交,否則吃不完兜著走,你敢走別人的路子,我就能斷掉你的財路.
從來只有強姦,沒有強賣,林益世霸王硬上弓,宰你沒商量.本來民不同官鬥,生意人更不會跟鈔票過不去,如果不是林益世欺人太甚,陳啟祥理當不至於拚著一身剮、也要把秘書長拉下馬.
當然陳啟祥也不是省油的燈,林益世嫩多了.陳啟祥從自首到轉汙點證人,風險掌控精準,林益世煮熟的鴨子飛了,還得賠上原本如日中天的政治生命.
總之,相隔不過一年,行情卻跟著林益世的職務水漲船高,幹的好事怎麼會跟職務無關?法律上的確有漏洞,但是事實的認定不能有偏差.
林益世的價碼,隨著職位變更而調整,立法委員任內六千三百銀貨兩訖,貪汙鐵證如山.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八千三百萬藉勢藉端,算是索賄未遂.
陳啟祥錄音帶經過變造,行政院祕書長或許可以脫身,六千三百萬不是立法委員職務上應該有的交易,卻是利用立法委員職務才能弄到手的黑錢.
據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裡有這麼狗屁不通的一段,說明台北地方法院認事、用法恐怕均有偏差:
"被告林益世對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之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對渠等而言固有不得不配合之實質影響力,但此影響力之來源,充其量係來自被告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其身為立法委員之「法定職務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之行使,並無關係".
一個政治人物必須在地方上脫穎而出,才能獲得政黨提名,當選立法委員,從而加碼在地方上的影響力,三者互為因果,根本不容切割.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這項見解,林益世挾「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以及與其身為立法委員之「實質影響力」,對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之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縱非立法委員「法定職務行為」,但絕不得排除為與立法委員「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之行使.
林益世出身高雄政治家族,地方淵源深厚,立法委員四連霸,形同地方一霸,喬事當時更是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實質影響力」對於中鋼、中聯直如泰山壓頂,沛然莫之能禦,事證俱在,台北地方法院緣何視而不見?
特偵組告了林益世兩個貪汙罪,台北地方法院一概判為無罪,為了處置六千三百萬贓款,訴外加判了林益世一個恐嚇取財.
無罪判決,有事實認定錯誤之嫌,判決恐嚇,恐怕更有捏造事實之嫌?
林益世貪汙所得六千三百萬,被恐嚇的是中鋼、中聯、甚至是經濟部,陳啟祥應該是共同正犯,不會是被害人.
林益世索賄未遂的八千三百萬,是陳啟祥倒過頭來恐嚇林益世不得予取予求,吃人夠夠.林益世在事發過程當中儘管一再口出狂言,不過只是實力展示,結果反而成為被害人.
台北地方法院所判的恐嚇罪,似乎沒有被害人.再說,不知道恐嚇是否告訴乃論?三審才能定讞,且看台北地方法院如何通過上級法院檢驗.
- 12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3/05/05 18:15高志鵬涉關說 一審五年半 二審無罪
【郭芷余、蘇聖怡╱連線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及助理姚昇志被控四年前收賄一百五十萬元,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台中一處市場土地租售案,一審南投地院判處高五年六月徒刑,姚也被判刑。但二審台中高分院出現逆轉,合議庭以國有土地讓售並非立委職權為由,改判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120/33126956/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 11樓. 蜘蛛蝴蝶刀2013/05/05 06:31喔!!??
原來還有連鎖笑話! encore!!!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司法案件,還是往政黨身上扯,民進黨真是氣數已盡. 灣 叔 於 2013/05/05 07:52回覆 - 10樓. 連鎖反應2013/05/04 21:11014一審判決
014一審判決
真是讓
台灣人民跌破眼鏡
一連串的排山到海
連鎖反應
- 9樓. 患得患失2013/05/04 15:31接續林益世案還不如今日立法院藍綠套招精彩
不知是幸還是不幸,廢除證所稅已經不可能,但要重新檢討對不起,沒注意到這條新聞. 灣 叔 於 2013/05/05 07:51回覆 - 8樓. 路人Juno2013/05/04 11:30刑事訴訟法
版主:
刑事案件是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合議庭無中生有弄出一個恐嚇取財,"被害人"既沒提告,特偵組也沒起訴,這種訴外判決,林益世應該可以提起上訴,請求撤銷.
這種判決,看個判決主文夠了.認事不清,用法當然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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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沒興趣看,我就不麻煩幫你找出合議庭"無中生有"的法律依據了。
玖、本件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
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6 條之
1 、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134 條前段、第346 條第2 項
、第37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42條
第5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我說認事,您談用法,所以不太對路. 灣 叔 於 2013/05/05 07:50回覆 - 7樓. 患得患失2013/05/03 18:19林益世案還不如今日立法院藍綠套招精彩
年金改革案只有勞保暫緩付委,老實說還真不意外
!綠的不想碰藍的也順勢配合,又一次公然在立法院上演眉來眼去的卑劣戲碼!
開徵證所稅而引發的民怨果不其然出自工商團體,而牠們也毫無避諱地直接要王金平河蟹掉
這短視腦殘的選票考量2016還能上鬼才信!
唉,利委太多! 灣 叔 於 2013/05/04 09:39回覆 - 6樓. 路人Juno2013/05/03 15:17版主對林益世恐嚇誰有興趣,建議版主讀判決書
版主:
林益世恐嚇誰,怎麼恐嚇,為什麼不到六千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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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對林益世怎樣恐嚇取財有興趣,建議讀下面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a1199110407/36106262
版主對林益世恐嚇誰有興趣,建議版主讀判決書。
、認定被告林益世99年間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
意犯恐嚇得利罪(99年間以恐嚇手段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聯
公司轉爐石3 分之1 承購權不法利益)之理由:
一、被告林益世之不爭執事項(包括經檢察官起訴書具體載明,
然非經本院認定與被告林益世之犯罪事實相關,而未列入事
實欄之不爭執部分):
(十二點節略)
二、被告林益世及其辯護人之答辯要旨:
......
三、主要爭點:
......
四、本院就爭點之判斷:
......刑事案件是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合議庭無中生有弄出一個恐嚇取財,"被害人"既沒提告,特偵組也沒起訴,這種訴外判決,林益世應該可以提起上訴,請求撤銷.
這種判決,看個判決主文夠了.認事不清,用法當然不明.
灣 叔 於 2013/05/04 09:35回覆 - 5樓. 多硯坊 (休)2013/05/03 14:18貪污
貪贓枉法
罪證確鑿
輕判縱放
落人口實
難道阿珍比手指頭賣金控也算恐嚇
貪汙,特偵組要加把勁提證據.恐嚇?無中生有.
灣 叔 於 2013/05/03 14:37回覆 - 4樓. 路人Juno2013/05/03 14:09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版主:
謝謝路人JUNO,不在意林益世關幾年,貪污罪有爭議,只怕恐嚇罪更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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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版主讀一次判決書。 我幫你找出最前面和最後面了。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臺幣貳仟佰萬元及美金
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
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
算,新臺幣貳仟佰萬元及美金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
林益世其餘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
分,及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
無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3樓. 路人Juno2013/05/03 11:29大家都把焦點擺在民營、官股、影響力有多大,法官多麼昧於現實,卻完全忘記一件事
版主:
據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裡有這麼狗屁不通的一段,說明台北地方法院認事、用法恐怕均有偏差:
"被告林益世對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之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對渠等而言固有不得不配合之實質影響力,但此影響力之來源,充其量係來自被告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其身為立法委員之「法定職務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之行使,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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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作者的意見給版主做參考。
http://www.pingluweb.com/blog/?p=1760
......
當我們把刑法文義做了擴張解釋來處理「使我們心中覺得不快的事」,那真的非常麻煩。最後不斷地擴張下去,我們就漸漸看到強制性交一方面處罰了犯罪人,另一方面成為一個莫名其妙介入感情的工具(學者對此解釋參照註一)。貪污治罪條例所謂的「職務上」最近引起很大的紛爭。很多人認為法官昧於現實,不知道林益世有多麼有「影響力」,不知道現實上這種職位喬事情「有多厲害」。然而事實上,這不是法官不知道。說真的,性交的案子看多了,法官知不知道男女位階不平等?知不知道其中一方對另外一方有多大的影響力?當然知道。問題是我們不能夠讓強制性交「違反意願」這個定義無限擴張,所以要限縮。怎麼限縮?例如考慮知識能力,考慮交往過程,但是到最後,只要我們決定擴張違反意願的定義,最後有無「影響力」只是存乎法官一心,也開始會有偏見介入的空間。
回過頭來看林益世案。先不要說他幹什麼事,我先說一下,我以前家裡樓下門口賣麵的超愛國民黨,假如有天我想吃麵,太多人排隊,我他媽好餓,吃不到麵,於是塞給014一百元,請他站在我後面。老闆一看到他,腿都軟了,馬上幫我煮了好大一碗麵。請問,林益世有沒有「實質影響力」?當然有!而且麵店不是官股喔,完全民營。
所以,這樣判無期徒刑嗎?這個影響力是確實的,雖然不是立委職務,但是影響力百分之百啊。
這就是實質影響說的問題,然後大家都把焦點擺在民營、官股、影響力有多大,法官多麼昧於現實,卻完全忘記一件事,我們這條罪處罰的重點在「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信賴」。正是因為買麵不是職務,所以並沒有破壞我們對於「執行職務的信賴」。所以即使我塞的是七億而不是一百元,一樣無罪。
......謝謝路人JUNO,不在意林益世關幾年,貪污罪有爭議,只怕恐嚇罪更有爭議. 灣 叔 於 2013/05/03 11:45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