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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德蘭 - 低地國家歷史(迄1579年)
2010/03/23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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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德蘭 - 低地國家歷史(迄1579年)


低地國家歷史(迄1579年)
  歷史上的低地國家一詞通常指今日的尼德蘭王國、比利時、盧森堡以及法國北部部分領土。比利時雖然在1831年以前還未構成一個獨立的王國,但在1585年以後已成為一個單獨的實體,當時南部各省最後被西班牙重新征服,與北部分離。1814~1830年這一短期間內人們再次嘗試聯合低地國家成為一個單一的王國,但是南北二區域所發展起來的文化已大不相同,不能在一個中央政府統治下組成單一的實體。因此,這裡將低地國家的歷史作為一個整體敘述到16世紀晚期,此後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歷史將分別在兩國條目中加以敘述。

史前時期
  在低地國家史前期的多數階段中,萊茵河和默茲(Meuse, 即馬斯)河下游以北區域是北歐文化區的一部分,而其以南區域與中歐和西歐有密切關係。

舊石器時代早期和中期(距今250,000~35,000年)
  這一區域最早可確定出年代的人類生活遺跡是反映勒瓦婁哇文化(Levalloisian)打製石片技術的燧石物件。這些物件是在馬斯垂克附近發現的,製作年代距今約250,000年。
  在比利時南部、在尼德蘭的北布拉班特和比利時的林堡都證明有過穆斯特文化(Mousterian culture,距今約80,000~35,000年)的存在。穆斯特工具文化與尼安德塔人有關,在比利時幾個洞穴中發現過這種骨骼的遺跡。

舊石器時代晚期(距今35,000~10,000年)
  在亞耳丁(Ardennes)高地洞穴中所發現的歷史文物代表著距今約13,000年以前歐洲人類居住區最北部邊緣的情形。在尼德蘭北部挖掘現場發現有狩獵馴鹿人的遺跡,這些人是最後一次冰期末期北歐平原上的第一批移民,以後的文化傳統形成隨後中石器時代文化的基礎。

中石器時代(距今10,000年以前~西元前4000年)
  在北海和鹿特丹港口已發掘和打撈出這一時期的若干骨器。這一時期出土文物中突出的是德倫特省佩塞(Pesse)所發現的一具松木獨木舟,距今有8,500年,是已知的最古老的船。

新石器時代(4000~2900BC)
  線紋陶(Linear Pottery)文化的農民約在距今6,500年前居住在尼德蘭林堡和比利時的黃土地上,首先將新石器時代生活方式帶至這一地區。這種文化最西北部分支與其他社團(相比之下,這些社團所遺留的歷史文物甚少)相會合。這些早期的社團在內部有廣泛的接觸,這從遺物為用奇異石頭所製成的扁斧等可得到證明;在外部與北方——尤其是默茲河一帶——中石器時代晚期的社團有所接觸。
  其他文化興起的時間短暫,他們於西元前4100年左右被比利時米歇爾斯堡(Michelsberg)文化最西北部分支所取代,又於稍後被尼德蘭漏斗頸陶文化(Funnel-neck Beaker culture)所取代。米歇爾斯堡文化與黃土地帶以北中石器時代末期的狩獵採集文化相遇產生了半農業社會。
  新石器時代晚期(3300~2900BC)尼德蘭東部的特點是漏斗頸寬口陶器文化,這種文化特別可從巨石造成的墓葬紀念物辨認出來,其起源仍不可知。這些紀念物由退縮的冰川遺留下來的大石塊所組成,它們是集體墳墓的標誌,長度可達50公尺左右(160呎)。
  新石器時代與青銅時代之間的過渡階段為寬口陶器文化期(2900~2000BC)。這種文化的顯著特點在於單人墓葬方式的轉變。在這種墓葬中有諸如戰斧、匕首、寬口陶器之類的陪葬品,屍體置於東西方向,呈屈肢姿態。

青銅時代(2000~700BC)
  這一區域青銅時代初期的特點是寬口陶器文化傳統的延續,從外地開始輸入青銅器,本地擁有一般規模的青銅業。尼德蘭南部和比利時實行火葬,骨灰盛於罐內,其淵源可能是與不列顛的韋塞克斯(Wessex)密切接觸有關。
  青銅時代中期(1500~1100BC)的文物發現反映出當時已基本建立起更先進的農業體制,約80至130呎長的農舍(包括牲口棚)遺址足以證明當時已有真正的混合農業,牛是最主要的牲畜。這一時期的墓葬是掩埋在土石墳堆之下,墳堆周圍有木樁圓圈環繞,屍體或伸展於棺槨內(尼德蘭北部常如此),或火化骨灰置於甕罐之中。
  雖然人們的居住傳統仍在延續,埋葬習慣卻在西元前1100年前後發生變化。這時骨灰罐掩埋在小而單獨的墳堆之中,墳堆周圍環繞以不同形狀的壕溝。現有發現證明,那時的北部及林堡的默茲河沿岸已有中等規模的本地青銅業,同時還從大不列顛及其他各地輸入青銅武器和器具。

鐵器時代(700?BC~羅馬時期)
  低地國家鐵器時代的特點是受塞爾特人和日耳曼人的影響。在南部通過考查某些有聲望的戰鬥首領的墳墓,發現有哈爾斯塔特(Hallstatt, 即塞爾特)和拉坦諾(La Tene)的傳統,這些墳墓中堆藏的陪葬品有戰車、馬具、青銅武器和器具,甚至還有酒具。這些傳統反映在築有碉堡的山頂住區、陶器風格、裝飾品及其他手工藝品中。在北部的沙灘上人們不得不與不斷惡化的環境作鬥爭,尤其是土壤貧瘠、灰化和風化作用。為了適應這些條件,他們採用更加多樣的農業和更加完善的塞爾特田地保護措施(小塊土地,用低矮的土埂圍繞起來)。

古代與中世紀初期
羅馬時期
  在低地國家被羅馬征服時期(西元前1世紀)萊茵河以西和以南有許多塞爾特部落,而萊茵河以北有許多日耳曼部落。不過來自兩方面文化和民族的交相影響很難在塞爾特人和日耳曼人之間畫一條區分線。
  羅馬人征服高盧是在西元前59~前52年由凱撒完成的,但這種征服在萊茵河突然停止。奧古斯都皇帝將羅馬軍事力量延伸而越過易北河的企圖遭到失敗,因此萊茵河以北弗里西亞人占據的這片土地從未受過羅馬人的統治。在萊茵河三角洲及萊茵河以南和以西羅馬人建起像在高盧其他地區一樣的行政組織。低地國家便成為貝爾吉卡(Belgica)省和下日耳曼(Germania Inferior, 即後來的第二貝爾吉卡和第二日耳曼)省的一部分,這些省的本身再畫分為專區(civitates)。由於後來教會採用專區的畫分,許多專區的中心便成為教區的主教駐地,其中有特羅安訥(Therouanne)、圖爾奈(Tournai)、通厄倫(Tongeren, 即通格爾〔Tongres〕)、特里爾(Trier, 即特雷沃〔Treves〕)等。
  從西元1世紀中葉至3世紀中葉,高盧-羅馬文化滲入至帝國北部各省。著名的道路網建築起來,重要的衛戍部隊集中在萊茵河沿岸,還駐紮在瓦爾(Waal)河岸今日的奈梅亨(Nijmegen)。這影響了整個區域︰像通格爾這樣比較內陸的城市成為向科隆輸送糧食的重要市場。沿科隆-通格爾-巴瓦亞(Bavai)-布洛涅(Boulogne)這一漫長的軸線,每隔一定的距離都有比較富裕的農莊。
  3世紀中期低地國家的羅馬勢力開始衰退,堡壘也遭廢棄。這不僅是日耳曼部落煥發活力的結果,也可能是海水侵蝕土地的結果,海水侵蝕很可能招致該地區經濟發生巨大變化。406~407年日耳曼部落全面入侵,結束羅馬對低地國家的占領。此前,羅馬人早已容許日耳曼人滲入其領地,並將保衛帝國邊疆的任務交給某些日耳曼部落。居住在布拉班特(Brabant)托克桑德里亞(Toxandria)的法蘭克人就被授予守衛邊疆的任務,他們在5世紀中葉之前為羅馬帝國保衛邊界。

法蘭克人統治時期
  雖然法蘭克人自身的民族擴張和自信心的日益增強阻礙他們全盤羅馬化,但是他們受到羅馬文化的影響可能相當深遠。他們約在450年向南遷移,在通格爾至布洛涅道路的中央地區建立起一個新的法蘭克人王國。以前,高盧-羅馬居民已撤退到這條路的南邊。法蘭克王國梅羅文加王朝(Merovingian dynasty)第一位國王希爾德里克一世(Childeric I,卒於481/482年)統治圖爾奈周圍地區,其子克洛維一世(Clovis I,481/482~511年在位)則擴大王國疆土,消滅其他法蘭克人領袖,成為大部分高盧地區的統治者。
  北方弗里西亞人所占據的地區完全位於法蘭克人勢力範圍之外,萊茵河三角洲,甚至現在的北布拉班特省,似乎還保留著羅馬時代實際的獨立地位。
  弗里西亞人是作為法蘭克勢力的明顯陪襯的北海文化的一部分。弗里西亞人在貿易上發揮過重要作用,他們沿萊茵河、默茲河並且跨越北海尋找航道。北海沿岸或多或少獨立的地區在7世紀由於法蘭克貴族的崛起而受到威脅,尤其是丕平(Pippin)家族,他們在林堡地區攫取土地。還有,法蘭克人的教會也採取攻勢,建立特羅安訥主教區。
  教會與貴族之間的合作為政治勢力向北方擴張鋪平道路。丕平家族作為奧斯特拉西亞(Austrasia)的「宮相」已實際上接替衰落中的梅羅文加王朝的權力,在他們的領導下政治勢力向北擴張。鐵錘查理(Charles Martel, 丕平二世的私生子)經過數年(714~719)的奮戰終於掌握整個法蘭克帝國的最高權力,繼續在734年將實力擴張到北部弗里西亞人的各地區中心並在博內河(Boorne River)附近打了勝仗。隨後,丕平三世及其子查理曼(768~814年在位)鞏固查理的勝利成果。從此整個低地國家地區實際上成為法蘭克帝國的一部分,當時法蘭克帝國是由丕平,或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 dynasty)統治的。

加洛林王朝統治下的低地國家
  (1)政府。這一時期低地國家的行政組織基本上與法蘭克帝國的其他地區相同。國王掌握著最高權力,國王在宮廷侍從的幫助下不時巡視全國。加洛林王朝歷代國王在低地國家都有老的宮殿或建有新的宮殿(位於埃斯塔勒〔Herstal〕、梅爾森〔Meerssen〕、奈梅亨、艾克斯拉沙佩勒〔Aix-la-Chapelle〕),並擁有廣大的御用地產,當然要多次幸臨這一地區。管轄權授予掌握伯爵領地有一些與羅馬時代的專區相當)的伯爵。
  (2)宗教。低地國家南部信奉基督教大多在7世紀,這導致在阿拉斯(Arras)、圖爾奈和康布雷(Cambrai)等地又建立主教區。基督教傳至低地國家北部主要應歸功於盎格魯-撒克遜的傳教士、受他們影響的弗里西亞人和法蘭克人。正如在英國一樣,修道院在傳教工作中發揮重大的作用。
  (3)社會階級。法蘭克王國時代低地國家的社會結構中有數個階級。最上層為莊園地主(elite),他們很可能按世襲制度產生,並作為國王的封臣接受采邑。其次為自由民,他們宣誓對國王忠順,按傳統有責任在軍隊和法院服兵役和接受差遣。社會階梯的最底層是奴隸,他們必須依靠領主(常常是大地主),為領主服務以換取生存——大多在其莊園勞動。
  (4)經濟。法蘭克王國時期低地國家在經濟上主要是農業結構。尤其在南部和東部通常是由莊園的中心農舍指揮利用依附於莊園的人們(奴隸)以開發使用土地,奴隸責無旁貸地在領主領地上勞動,由此為自己獲得小塊農地耕種。在西部和北部人們占有的土地分散而零星,甚至支離破碎,土地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無法採取上述古典的領地利用形式。在荷蘭和弗里西亞捕魚和飼養、販牛很重要。此外,由於弗里西亞成為法蘭克帝國的一部分,默茲河和萊茵河的南部區域便成為弗里西亞的重要腹地,因此它能夠發展出口,與丹麥、挪威及波羅的海國家發展直接貿易。這種貿易由低地國家南部地區供貨,弗里西亞向外出售的織物就是在須耳德(後稱法蘭德斯)地區生產的。

法蘭克帝國的衰落
  偉大的加洛林王朝早在虔誠的路易(Louis the Pious)在位時就開始衰落,840年路易駕崩後便加速衰落的進程。由於路易諸子之間不斷爆發戰爭,最終導致帝國的分裂。維京人(北歐海盜)、馬札兒(Magyar)和薩拉森人(Saracen)的攻擊——北歐海盜的襲擊對低地國家影響最大——進一步加劇加洛林政權的瓦解。這些攻擊是緊隨查理曼的逝世(814)開始的,他們搶劫掠奪,其規模和危險性有增無已。直至西元900年以後危險性才逐漸減小。

地區性領地的發展和城鎮的興起(925~1350?)
  就政治而論,925至約1350年期間低地國家的特點是世俗的和宗教的地區性領地的出現、成長和最終獨立。這些——世俗與宗教兩方面的——領地的統治者,除法蘭德斯伯爵外,都與德意志國王(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有接受封地的關係;法蘭德斯伯爵主要以法國國王的封臣身分而持有自己的土地,只有伯爵領地的東部(即帝國的法蘭德斯)效忠於德意志國王。世俗領地由於地方統治者個人的主動和由於他們侵犯國王的權力擅自立法才得以出現,與此同時,宗教領地卻由於國王親自支持、授權才有系統地發展起來。低地國家興起的世俗領地,其疆界在13世紀末大致已確定下來的有︰法蘭德斯和埃諾(Hainaut)二伯爵領地、布拉班特和林堡(1288年以後由於個人聯盟而加入的)二公爵領地、那慕爾(Namur)伯爵領地、洛恩(Loon)伯爵領地(不過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列日〔Liege〕主教區,並於1366年併入該主教區)、荷蘭與澤蘭伯爵領地、蓋爾德(Guelders)伯爵領地(1339年以後為公爵領地)等。弗里西亞地區(大致相當於現代的菲仕蘭和格羅寧根二省,但格羅寧根市除外)無統治當局。宗教領地有列日、烏得勒支、圖爾奈、康布雷等主教區。烏得勒支的世俗當局在兩個不同的地區——下斯蒂赫特(Nedersticht,現在的烏得勒支省)和上斯蒂赫特(Oversticht,現在的上艾瑟爾和德倫特二省和格羅寧根市)——行使權力。

世俗領地
  世俗領主用許多不同方式來鞏固其權力。伯爵仍在行使加洛林王朝賦予的幾個世紀以前延續下來的伯爵職務的權力。這種權力包括司法行政權、各種軍事權和捐稅徵收權。附在這些權力上面的有采邑,隨著時間的推移,采邑被伯爵擴大,最後伯爵擁有廣大的產業以至成為自己領地中最大的地主。很快地「伯爵權」不僅指職務或責任,而且還包括行使此職責的地區,因此可以說伯爵代表國王而占有其伯爵領地。伯爵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監督其領地中的宗教機構,特別是修道院。
  在9世紀末和10世紀北歐海盜攻擊期間及地方與帝國間聯繫日漸鬆弛之時,當地的伯爵便將若干伯爵領地合併起來,並建築碉堡保證其安全,以此增強他們自己的權力。法蘭德斯的伯爵將6塊領地合併在一起,從此整個領地稱為法蘭德斯;他們在其權力所及的地區設防,建起新的要塞或修復羅馬時代的要塞。在北部沿海區域海盜格拉爾夫(Gerulf)約在885年被授權管轄位於默茲河和弗利(Vlie)河之間許多領地。
  10和11世紀期間薩克森和薩利安(Salian)王朝的德意志國王們任命一些公爵,試圖將其權力強加於權力日漸膨脹的世俗領地。

宗教領地
  國王很快用另一種方式擴大其權力,他們有系統地授予主教和僧侶世俗的權力,使其成為國王自身權力的支柱。這一過程是分階段實施的,並終於導致帝國教會(Reichskirche)的建立,在此過程中,宗教和世俗領地都發揮重要的作用。主教享有世俗權力是基於教會對其財產所實行的豁免權,這就是說,在教會財產範圍內伯爵及其部屬很少或根本沒有機會履行其職能。

獨立鬥爭
  10和11世紀期間低地國家發展為多少帶有獨立性質模式的許多封建諸侯國——世俗的和宗教的都有——各個諸侯國都在為從國王那裡爭取更多的自由、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和加強自己內部的權力而鬥爭。法蘭德斯居帶頭地位。沿海地區在11世紀開始圍海、圈沼澤地和荒地的墾殖活動,擴大伯爵們的產業和收入,引起建立合理行政管理體制的必要性。約在1100年由於德意志王權日益衰落而受到鼓舞,其他地區如布拉班特、埃諾、那慕爾和荷蘭也開始擴張並形成地區性領地。

法國和英國的影響
  由於自身權勢的衰微,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除了幾乎偶然地捲入低地國家的事務和許多衝突外,已不能有所作為。德意志的衰落和英法國王勢力的增長,特別在1200年以後是攜手並進、同時發生的,法國在法蘭德斯的勢力擴張尤其如此。
  在整個13世紀中法國國王加強了對法蘭德斯的影響,法蘭德斯由於個人聯盟而併入埃諾。到1300年法蘭德斯的合併幾近完成。然而居伊(Guy)伯爵的反抗受到城鎮行會的支持,1302年佛蘭芒軍隊(大多是由城鎮居民組成的步兵)終於在庫爾特雷(Courtrai)大敗法國騎兵,阻止法國全面併吞法蘭德斯的圖謀。
  14世紀期間由於歷屆伯爵多次遭到屬下聯合起來的強大起義,法國不得不在此保持強大勢力。一個早期的例證就是法蘭德斯伯爵領地西部的農民起義,這次起義由於1305年法國強加的媾和條件造成的沉重賦稅而激發起來。這次起義受到布呂赫(Brugge)的支持,從1323年持續到1328年,在法軍大力協助下伯爵才將其嚴厲地鎮壓下去。

社會與經濟結構
  為獲得900~1350年間低地國家社會結構的內情,重要的是要了解雖然地方上諸侯掌握著最高權力,人民實際上是直接依賴占有土地並擁有某些司法和行政權力的莊園地主。他們組成封建領地並在其中掌握相當大的實權。這些老爺們能夠控制其僕從人等,要他們在田地中服勞役,有權影響僕從們的遺產,對僕從們收取結婚許可捐,強迫僕從們租用地主的磨坊、爐灶、釀酒廠和種畜。總之,這些莊園地主被人們視作貴族,時常——雖不總是——用封建紐帶將自己與當地諸侯聯繫在一起。騎士們形成另一不同的階級,他們在12世紀通常是奴僕(ministeriales,原為奴隸轉為僕人),被主人們派到馬隊中服務或充任較高的行政管理工作,他們為此接受一份領地。直到13世紀(許多地方是13世紀以後)封建貴族才與負責行政管理的騎士們聯合形成單一的貴族政治。除了這些貴族外,還有擁有自己土地的自由民,不過現在人們對他們的情況知之甚少。那些生活上已不及過去豪華的貴族家庭的後代也一定非常接近自由民的地位。
  對於社會和經濟關係一個很重大的——如果不是決定性的——因素是人口的增長,這不僅在低地國家是如此,在整個西歐都是如此。現在沒有直接的統計資料,僅有若干間接知識,從1050年左右起該地內部的開墾殖民情況可發現人口的增長。
  大片森林和石楠荒地的開闢導致新的居民區。利用提供優越的條件(這對原有的產業也是有利的)將殖民者吸引到新的居民區。這些殖民者當中有許多是在父輩農場未曾分得遺產的年輕子弟。
  特別重要的是在法蘭德斯和弗里西亞的泥炭沼地區和沿海地區開墾沼澤地。弗里西亞人早在11世紀就對這種開墾工作很內行,佛蘭芒人和荷蘭人便採用他們的方法。這種方法是挖掘排水溝,降低地下水位,讓土地充分乾燥,以便牧牛以及後來使之適於耕種。殖民者都是自由民,他們有權從公共水道挖掘排水溝。後來,貴族規定出若干限制,貴族將自己看作這些荒蕪地區的業主,要求繳納貢金作為補償。
  12和13世紀在荷蘭-烏得勒支泥炭沼平原上開闢出大面積的適於農業的土地,促進非農業社會(即城鎮)的興起。在法蘭德斯、澤蘭、荷蘭和烏得勒支值得特別注意的就是在與海水和內陸河水搏鬥中建立了一些水利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在13和14世紀聯合組成高層水利權力機構——水利署。掌握利用水源必須大規模地和有組織地進行,建築堤壩要求有高層權力機構並協調使用勞動力。這樣,各種不同的組織出現了,它們在開鑿運河、建築和維修堤壩方面獨立行事,僅對政府本身負責。這些組織就是社區(communitates),它們有自己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堤壩總管和水源總管),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水利工程、執行法令和發布通告,這還包括為此目的而徵收捐稅。徵收捐稅是在土地持有人獨家控制之下進行的,土地持有人必須按各自所擁有土地面積的大小依比例向政府繳納。地理條件要求絕對的團結一致,由此產生一種按歐洲條件特有的全體參與和平等為基礎的公共組織系統。在荷蘭中心有三所龐大的水利署控制著全境。
  人口成長、將大海和沼澤圍墾為田地以及為防止海水侵犯而奮鬥,這一切都促進低地國家社會和經濟結構的變革。在此前好幾個世紀南部和北部地區一直都是農業經濟。沿海地區因養牛而減少的勞動力可轉移到捕魚、紡織和海外貿易。
  南方商業發展集中在兩個地區︰一是阿圖瓦-法蘭德斯(Artois-Flanders)區(它因擁有內河系統的航運設施可通達大海和須耳德平原而受益),另一是默茲走廊。之前數世紀在白堊土地和沿海沼澤上牧羊,生產出紡織呢絨所需要的羊毛,如今為了滿足需求的增長,還得從英國進口羊毛,為此各法蘭德斯城鎮的商人都麇集在倫敦的佛蘭芒商業行會(Flemish Hanse)。佛蘭芒織物在快速發展中的城市生產。
  佛蘭芒經濟在很大程度上轉而依賴英國羊毛的進口,而其織物製成品卻主要出口到萊茵蘭(Rhineland)、義大利北部、法國西海岸、低地國家北部和波羅的海地區。由於法蘭德斯在北歐首先具有大型出口業,其生產中心通過專業化和多樣化達到產品品質的最高水準。
  西元1300年之前低地國家開闢出4條主要的貿易路線,這有利於城市的發展,也有利於新城市的產生和成長。這4條路線是︰(1)萊茵河與須德海之間,(2)沿默茲河,(3)從科隆、穿過布拉班特、抵達大海的陸地路線,(4)貫穿法蘭德斯。僅最後一條路線具有為建立勞動密集、高質量消費品的龐大出口工業而靠近大海的優勢,在此期間並有驚人的發展。

城鎮
  低地國家的城鎮有其自身的特性。除了有些城鎮早在羅馬時代就已存在外,多數城鎮興起於9世紀,在11和12世紀有相當的擴大與發展。城鎮的出現與人口成長和可耕土地的擴大(這使提高生產成為可能)同時發生。這時湧現出來的人口中心基本上不從事農業,而是專門從事工業和貿易。
  最古老的城鎮皆位於須耳德河和默茲河流域。商人在當時伯爵的城堡或有圍牆的修道院附近,修建起居住區。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根特(Ghent),商業區比伯爵的城堡還古老,這純粹是由於其位置優越而成長起來的。商業居民區逐漸與原有居民區相融合,形成對於周圍鄉村說來在經濟上和體制上都具有自己特點的單位——這些特性以後由防禦性土牆和圍牆表現出來。由於默茲河流域是傳統的加洛林帝國的中心區域,這裡的城市早已於10世紀就發展起來。在須耳德河流域也發展出一個稠密的城市網。
  在當時的社會結構中全部城鎮形成一種新穎的、非封建的因素,從一開始商人就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在當時暴力橫行的動亂時期,襲擊商隊是經常發生的,商人團伙為了旅行中能相互保護便聯合起來,常常組成行會這樣的組織。
  這樣一來便出現與封建社會和采邑內縱向聯繫截然不同的橫向聯繫。這種橫向聯繫發生在那些注定要爭取獨立自主的個人間。他們所爭取到的自主權在程度上有很大的不同,這要看當地諸侯運用權力如何而定。自主權往往是自發擴大的,其演變可能由諸侯默認過或口頭同意過,因而沒有遺留任何書面證明。然而有時候某些自主權是用書面授予的,例如早在1066年列日主教授予城鎮于伊(Huy)的自主權就是。一個城鎮走向獨立自主的第一步就是要取得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將其與周圍的鄉村分離開;其結果當然是那時的城鎮便有自己的委員會形式的管理機構和司法機構,委員會的成員稱為委員,首領稱為主任。由於城鎮在發展,隨之出現了須要管理財務和防禦的官員,通常稱為鎮長。
  城鎮自治權的發展有時多少呈現間歇性,因為這種發展與諸侯利益產生激烈的衝突。當時的公民聯合起來,宣誓組成戰鬥隊有時稱為公社。
  城鎮在爭取自主權的鬥爭中必須爭取財政自由,如爭取減輕或取消必須向諸侯交付的捐稅,而且主要還要爭取有權為必要的公共工程積累而由自己徵收賦稅,賦稅的形式常為間接稅如國產稅。對於城鎮特別重要的是具有制定本城鎮法律的權力。在多數城鎮中這種立法權原先僅限於管理市場和商店中的價格和標準,後逐漸擴展到民法和刑法。
  因此,低地國家的城鎮成為社區,它在法律上是法人團體,能夠自行加入並批准同盟,有時甚至能與其他城鎮簽訂商務或軍事合約,能夠與諸侯直接談判。通常城鎮居民對外界不存在任何依附關係。
  通常城鎮人口具有與眾不同的社會結構。商人是最古老的重要群體,他們很快便成為一個與眾不同的階級(權貴階級)。他們一般控制鎮委員和鎮長的職務,從而控制城鎮的財務。在權貴階級之下形成一個較低的公民階級(gemeen,該詞嚴格的含義為「普通的」)。它包括工匠和那些組成行會的手藝人如屠夫、麵包師傅、裁縫、木匠、泥瓦工、紡織工、漂洗工、剪羊毛工和銅匠。這些行會原由同一職業人們的慈善組織發展起來,它們必須遵守當局制訂的規章。行會逐漸試圖獲取獨立,在政治上發揮影響力,利用強制性會規切斷行會與外界的聯繫,制訂行會自己關於價格、工時、產品品質、學徒、滿師學徒工和師傅的規章。13世紀後半葉在法蘭德斯各主要工業城市中出現階級對抗。法蘭德斯伯爵、法國國王和權貴階級之間的政治衝突為1302年行會工匠的軍事勝利開闢道路。這導致在法規上承認行會是獨立自主的機構,有權參與城市許多管理工作。佛蘭芒人工匠的成就鼓舞了布拉班特和列日的同事們起義,並提出類似的要求,佛蘭芒人軍事襲擊激發起多德雷赫特(Dordrecht)和烏得勒支的相同的反應。在布拉班特鬥爭所取得的讓步是短暫的,但其影響在其他各地更為持久,雖然舊的上流階級對此一直持異議。
  法蘭德斯和列日主教區的城鎮迅速獲得的權力非常強大,以致對當地諸侯構成威脅,這種形勢還時常引起暴力衝突。相較之下布拉班特的諸侯與城鎮之間的關係比較和諧,在13世紀大部分期間這裡諸侯的政治利益和城鎮的經濟利益大多是一致的。從1248至1430年僅有2屆王朝繼承是傳位給直系男性成年繼承人的事實使城市(王室早已向城市舉借龐大債務)經常有機會干預政府事務,城市以公開聲明的形式將其條件強加於繼位者。這種公開聲明在1312至1794年間每次繼位時都曾發表過。荷蘭的城鎮遲至13世紀才在伯爵們的幫助下真正發展起來。
  當城鎮正在為將來在低地國家發揮主導作用奠定基礎時,在地方諸侯當局方面也發生決定性的變化。原先諸侯將其權力看作增加收入和擴大權勢範圍的工具,他們沒有感到對其臣民負有任何責任,也沒有促進整個社區福祉的願望,充其量只在與教會和修道院打交道的過程中有一些宗教的和世俗的考慮。在諸侯與其全體臣民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因為他們首先是封臣的領主。然而這種局面卻被前述政治、社會和經濟的事態發展所打破。首先,諸侯日漸獨立,這就意味著諸侯自己也開始像國王或君主一樣行事。據稱其權力為上帝所賜,他所統治的地區被稱為諸侯國或邦(regnum或patria)。這不僅暗含領主對封臣的責任,而且暗含諸侯對臣民的責任。這種責任最為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律和司法行政來維護法律和秩序。他還得保護教會。當其捲入開墾土地與建築堤壩時,由於城鎮的發展,諸侯還要與居民中非封建分子發生直接接觸;這時諸侯與居民中非封建分子的關係不再是領主對封臣的關係,而是具有更現代的意義,即君主對其所信賴的臣民的關係。有時城鎮明確將自己置於諸侯的保護下,宣布自己效忠於諸侯。這些新觀念顯示更現代的國家意義和日漸增長的領土意識,也顯示諸侯與臣民之間新的合作的可能性。

地方諸侯國的鞏固(1384~1567)
  14世紀中期低地國家許多地方領地中的法蘭德斯、布拉班特、埃諾-荷蘭和海爾德蘭在軍事和外交上具有支配性地位。法蘭德斯已經阻止法國稱霸該地區的進程,這種勢態以及諸領地之間許多小規模戰爭和3次大量居民反抗領地伯爵的起義都強化法蘭德斯的領土意識。這種佛蘭芒民族主義早期的一些表現是反對和敵視那些受法國支持並操法語的伯爵和達官貴人。1330年代布拉班特居民的民族感情也因懼怕外來入侵而被激勵起來。中世紀晚期法蘭德斯在許多方面都是當地真正的霸主。在諸領地之中,它的人口遙遙領先,是最多的;經濟發展最為強勁有力,機構體制最為完備周詳。它有一些大得出奇的城市,若要統治該伯爵領地而沒有這些城市的合作是不可能的。所以13世紀期間各主要城市政府的聯合代表團法蘭德斯政務局(scabini Flandriae)插手於該領地的各種政務,尤其是有關經濟方針的事務。14世紀最大的3個城市布呂赫、根特和伊普爾(Ypres)組成稱為法蘭德斯三成員的近乎永久性的諮詢委員會,它在諸如稅務、立法、司法等大多數政治問題上都被授予決策權,還在國際關係上發揮巨大的影響力。在多次居民起義和伯爵空位期間委員會三成員將其職能自動擴大到整個權力的運用上去。這種情況足以說明為什麼法蘭德斯與布拉班特和埃諾不同,3個等級(僧侶、貴族和平民)代表制度沒有自動發展起來。城市的權力非常強大,它們不必讓僧侶和貴族分享控制權。勃艮地公爵自1385年起將三級會議作為控制城市的工具而引進到法蘭德斯,其用意正如公爵強制在諮詢委員會中補充增加第4個成員即鄉村代表相同。然而這些變動並未嚴重改變當時的權力平衡狀態,它一直維持到15世紀諸侯擴大其領土時為止。
  在荷蘭伯爵領地中伯爵、貴族和平民的權力關係是平衡的,由於這裡沒有重要的大修道院,僧侶幾乎不曾發揮什麼作用。這裡的城市比法蘭德斯的城市小得多。由於繼承問題,1349年起荷蘭貴族之間產生深刻的裂痕,轉而形成鱈魚派(Kabeljauwen)和魚鉤派(Hoeken),多數城市也按此分成兩派。各城市規模較小,各貴族家庭間聯繫緊密,行政組織軟弱,王朝為繼位而展開爭鬥,這些都助長了當時的派別鬥爭,使其延續到15世紀末才終止。
  海爾德蘭發展得較晚,部分原因是該領地有權勢的威廉公爵(1379~1402年在位)為英王及以後為法王從事軍務活動而擁有自己的財源;然而在威廉諸繼承人的統治下,騎士和城鎮變得更為強大,終於在社會等級上獲得永久代表權。烏得勒支也是這樣,由諸侯(主教)和各個社會階級合作;僧侶,特別是烏得勒支鎮的大聖堂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列日諸侯-主教區,諸侯和議會間的合作必須通過城鎮與主教之間的劇烈衝突方可達到,而且在城鎮範圍內也要通過達官貴人和行會之間的劇烈衝突方可達到。諸侯主要從這些地方上的社會階級中獲取財政援助,而這些社會階級的支持給予諸侯財政援助時也往往是帶有限制條件的。

勃艮地統治
  14世紀下半葉勃艮地公爵(法國瓦盧瓦〔Valois〕王室諸親王)開始滲入低地國家的這些地區領地,然而諸領地的領土意識使其不無猜忌地看待這些勃艮地公爵。1369年勃艮地大膽者腓力二世(Philip II the Bold)與法蘭德斯伯爵的女繼承人瑪格麗特聯姻標示著勃艮地滲透的開始,隨後這種滲透由於接二連三的聯姻、戰爭及世襲之類命運的捉弄而深入發展。
  腓力經由自己的婚姻在其岳父1384年逝世後掌控法蘭德斯、阿圖瓦、勒泰勒(Rethel)、訥韋爾(Nevers)及勃艮地的自由伯爵領地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e,位於神聖羅馬帝國境內)。他不僅由此獲得低地國家一大片富饒的土地,而且還能夠擴大其勃艮地的財產。雖然開始時法國勢力似乎又可能要成為低地國家的主宰力量,可是很快就很瞭然,勃艮地的公爵們在樂意繼續參與法國政治的同時是極其獨立自主的,他們更願意聯合低地國家和勃艮地形成一個單獨的強大帝國。勃艮地的權力結構不是一個邦國,而是建立在不同的領地之間個人聯盟基礎之上的,各個領地都小心翼翼地維護著自身的自主權和組織機構。勃艮地公爵的確曾試圖設立中央機構彌合各領地之間的分歧,並試圖利用任命執政將各區域置於更嚴格的控制之下。
  各區域行政和財務部門不斷地增強中央政府在管理、政治和司法領域中的控制權。有些領地如布拉班特和埃諾聲稱它們有權拒絕任何外來的干預;不過法蘭德斯和荷蘭的公爵卻從勃艮地本土將官吏引進過來,予以安插。從長遠觀點看來,這種安插外地行政官員的政策引起地方對中央政府的嚴重抗拒,尤其是低地國家大多數居民操尼德蘭語,而中央政府卻想將法語作為唯一的行政語言。為進一步加強中央控制,腓力三世擴大宮廷,以便將地方上的貴族囊括進來;1430年他創設金羊毛爵位(Order of the Golden Fleece),對自己領地中最高的貴族都授以這種爵位。此外,他從1435年起將大評議院的司法任務授予一個評議員特別小組,該小組穩穩地加強中央對地方海關和優惠的管轄權。勃艮地公爵的野心由於大膽的查理(Charles the Bold,1467~1477年在位)強制和公開推行性急的中央集權和擴權而擱淺,不過查理卻能夠吞併海爾德蘭。查理不斷地向總議會提高其財政要求;總議會由公爵召集各邦派代表參加,定期開會。查理試圖在低地國家創建一王國,自任攝政王,這一嘗試於1473年失敗。不過查理竟然能將其中央法院升格到「巴黎大理院」的級別,這顯然是對法國國王特權的的蔑視。在查理與法國所支持的軍隊作戰而死去之後,地方上興起了要求分權的運動,並從查理之女瑪麗(1477~1482年在位)手中奪回一連串特權,如此便遏制以往的中央集權運動。法國入侵的壓力促使總議會的議員更加團結合作。在保證忠於勃艮地王朝和組織抗拒法國壓力的同時,議員們為低地國家各領地全體爭取到第一部成文憲法。憲法確認總議會具有廣泛的權力,如宣戰、發行貨幣、徵收捐稅等;它還規定政府中應使用的法定語言。此憲法版本好幾個世紀以來一直都是臣民權利的參考標準,它授權個人在見到違反憲法原則時得以反抗。

哈布斯堡王朝
  在瑪麗的地位由於出嫁給哈布斯堡的馬克西米連(Maximilian,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之子和未來的繼承人)而更加鞏固之後,總議會因內部的排他主義已證明不能進行持久的行政管理,於是逐漸發生了王權復興。起先,1482年瑪麗逝世後由馬克西米連以攝政者的身分處理政務。然而馬克西米連在對付低地國家各種社會勢力方面缺乏政治手腕,他的戰略目標就是單純恢復1477年以後所喪失的領地和所廢棄的規章制度;可是在那深刻的經濟總危機期間,他的高額賦稅、降低硬幣成色、窮兵黷武和踐踏特權的政策激起反抗和起義,首先是在法蘭德斯,隨後又蔓延到荷蘭、布拉班特和烏得勒支。然而他卻報以殘暴的軍事鎮壓,將上述地區推入10年之久的毀滅性內戰深淵。當馬克西米連和瑪麗之子美男子腓力一世(Philip I the Handsome,1493~1506年在位)接管政權時,他重建中央法院(當時稱為馬林大評議院〔Great Council of Malines〕)並順利地重振中央集權程序,他還在公爵政務會議之內建立起永久性的委員會以討論重要的政治和財政問題。
  由於與哈布斯堡王朝的聯姻,低地國家的命運已與奧地利緊密地聯繫起來。1504年腓力及其妻胡安娜(Joan)世襲西班牙王位後情況更是如此。從那時起,低地國家不過是西班牙-奧地利帝國的一部分,低地國家的命運主要取決於西班牙-奧地利帝國爭奪歐洲霸權的鬥爭。低地國家不得不多次為對抗法國的戰爭做出犧牲,尤其在查理五世皇帝統治下更加如此,他於1519年將自己許多領地置於德意志帝國統治之下。皇帝本人差不多總是滯留國外,將低地國家交給總督——起先是其姑母瑪格麗特,隨後是其妹瑪麗——來治理;儘管如此,皇帝仍保留控制權,甚至他身在國內時仍在為進一步集權而努力。
  總議會除了主要通過控制財政作消極抵抗外別無他法。總議會作為地方代表聚會的場所,的確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而且經由其反對而強化一種反統一的情感。1522~1528年查理皇帝兼併北部和東部的領土(包括格羅寧根和菲仕蘭),由此可見他本人也是將低地國家視作一個整體單位的。一個重大步驟是1528年對烏得勒支主教強制實行世俗治權,1543年還接管海爾德蘭公爵領地的全部治權。查理採取措施於1548年將所謂的低地國家17省作為勃艮地特區與神聖羅馬帝國分離開來,並於1549年頒布國事詔書,規定在其帝國之內各低地國家區域均應按同一方式管理繼承。由此,低地國家得以防止分裂。
  與此同時,1531年設置的襄助院使中央集權化的進程達到決定性的階段,襄助院是脫離大評議院而獨立的。襄助院分為︰1.財務院,它實際上是已存在有若干年月的機構;2.行政院,它由大貴族組成,備女總督諮詢;3.樞密院,它有常務官員處理日常行政,可不必等待諮詢意見而制定律令。所有政府機構,除中央法院設在馬林外,其他皆設在布魯塞爾,布魯塞爾從那時起就成為低地國家的首都。總議會和地方各邦仍然是攫取財源的障礙,所以查理五世最終因無錢而不能為自己裝備起一支常備軍。
  1555~1556年查理之子腓力二世繼任西班牙國王和尼德蘭親王。在他的統治下,低地國家繼續執行中央集權化政策,其高潮就是引進一種新的教會統治制度。根據1559年的教宗(教皇)訓令,低地國家成為教會的直接統治區,由3個大主教和15個主教管理。這種統治受到三方面的激烈反抗︰1.大貴族,他們眼巴巴地看著教會中的顯貴位置從手中溜走;2.僧侶,他們擔心為了維護新的主教區而合併他們的修道院;3.許多宗教法庭管轄區,它們害怕在新主教管理下會進行更大規模的盤查活動。大貴族們時常被排除在樞密院之外,這導致才幹出眾的奧蘭治(Orange)親王威廉(1533~1584)和受人愛戴的埃格蒙特(Egmond)伯爵所領導的反抗活動。勃艮地人格朗維爾(Antoine Perrenot de Granvelle)任馬林大主教,然後任馬林紅衣主教和尼德蘭首主教,此時反抗加劇。結果政府讓步,格朗維爾被迫離開尼德蘭,可是大貴族們自己卻不知如何管理政務。這樣主動權便轉移到中小貴族這邊,他們1565年宣誓聯合成立「和解會」,1566年向總督呈遞請願書,要求從寬執行壓制喀爾文派信徒及其他新教徒的敕令和法令。同時,他們採用原為辱罵自己的「乞丐軍」(Geuzen)的名稱。
  正當反抗日趨激烈時,新教徒更加信心十足,狂熱分子發動了反對教堂的暴烈運動——「搗毀聖像」(1566年8月);為壓制這一運動,總督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但僅在1567年的頭幾個月內得以恢復和平。然而國王腓力二世決定採取嚴厲措施,他派遣他所信賴的將軍托萊多(Fernando Alvarez de Toledo, 即阿爾瓦〔Alba〕公爵)來到尼德蘭。阿爾瓦公爵暴虐的統治引發起義,最終導致尼德蘭的分裂。

經濟
  低地國家的經濟結構在14~16世紀歷經意義深遠的變化。西歐人口的增長早在10世紀就已經開始,到1300年以後卻終止得較為突然。1315~1317年間歐洲大饑饉對城市具有重大影響,伊普爾有10%的居民死亡,棄屍街頭,不得不由公眾收殮埋葬。14世紀期間特別是在法蘭德斯和列日的揭竿起義的城市,社會衝突、暴動和內戰也奪去眾多的生命。許多佛蘭芒紡織工和漂洗工逃往英國,在那裡幫助建立英國的紡織業,英國紡織業便開始與低地國家的紡織業展開競爭。1349年以後經常發生瘟疫,在15世紀初期以前每10年流行一次,瘟疫蹂躪城市,造成鄰里常空。全球人口大大減少,然而城市(自13世紀末期以來便日漸人口過剩)人口損失卻被鄉村過剩的人口所填補,使倖存者在城市過著稍安逸的生活。總的來看,14世紀後半葉低地國家的生活水準有所提升。
  在14和15世紀布呂赫成為西北歐的主要國際市場。許多外國僑商在此設立辦事處,各國僑商中最重要的是日耳曼商業行會,而布呂赫辦事處是該商業行會最重要的辦事處。南歐和北歐在布呂赫會合,它們的匯兌網也在此聯接。集中此地的匯票轉移和傳遞十分頻繁,有利於平衡本區域對地中海各國出口的赤字。人口稠密的低地國家顯然已成為葡萄酒、地中海地區的水果、東方的香料與絲綢等進口貨物的重要市場,糧食也是重要的進口商品。居民較多處就能買得起貴重物品,也能生產勞動密集和品質佳的商品,包括時裝、各種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如繪畫、珠寶首飾、木雕、陶器等。尼德蘭的貿易網有利於將這些工藝品散布到歐洲各地。
  另一方面,歐洲喪失約1/3的人口——主要由於瘟疫——使出口市場嚴重萎縮,引起競爭加劇。布拉班特各城市已發展自己的紡織工業,進行國際競爭。法蘭德斯1302年起由於行會牢牢掌握著工資標準和行會規章,使其生產成本高於布拉班特而且大大高於英國和荷蘭的生產成本。佛蘭芒人不得不在本地區古老的大城市中重新重視更先進的方法和品質更優良的產品。亞麻布和掛毯紡織技藝的提高就是革新的範例。這時企業家將生產轉移到鄉村,這裡不受行會規章的限制,工資較低而品質控制較鬆。這些鄉村製造廠商利用當地——自15世紀起還利用西班牙——較低廉的羊毛,生產出較輕的、精細度較差的織物,這種織物擁有廣大的中級市場。
  14世紀下半葉荷蘭經濟發生巨變。泥炭沼因排水問題逐漸不適合穀物的種植,而養牛業成為人們謀生的主要手段。由於養牛業所需勞動力極少,使大批鄉村居民流入城市,有些人在城市尋覓到手藝和航海方面的工作。乳製品繼續出口到法蘭德斯和布拉班特的較大城市,而這時卻不得不進口糧食——主要是從阿圖瓦,但從15世紀起從波羅的海地區進口也逐漸增多。荷蘭人還學會醃製該地區常有的鯡魚,鯡魚群轉移至北海使荷蘭人在這一行業中處於領先的地位。除此之外,他們還發展造船業,為此他們還需從佛蘭芒商業行會地區進口木材、鐵、焦油和瀝青。他們成功地建立一支具有競爭力的商船隊,該船隊的運費較佛蘭芒商業行會的運費低廉。於是荷蘭人得以進入波羅的海區域,不僅購買極需要的原材料,而且更致力於從事銷售和運貨。荷蘭的產品沒有一樣是獨家壟斷的,品質往往較其競爭對手所提供的商品還要差;然而由於有出色的船隊,價格上總是處於優勢。除了鯡魚外,荷蘭人還在紡織業方面與他人競爭,競爭較有成效的是啤酒業;麥的品質優良,水質清澈,啤酒花又好,使其能釀出一種獨具特色的啤酒,外界的需求有增無已。
  當荷蘭為其17世紀的特殊繁榮奠定基礎時,尼德蘭南部實現了商業領導地位從布呂赫向安特衛普的轉移。15世紀期間由於具有自由企業環境和每年有2屆博覽會,安特衛普發展十分迅猛。1480年代當布呂赫正經歷深刻的政治危機時,安特衛普吸引了新的殖民地貿易——尤其是葡萄牙的殖民地貿易——及重要的商社和金融機構。它們出口銅器、銀器及其他金屬產品而進口新的紡織品。很快義大利人就離開布呂赫來到安特衛普,姍姍來遲的是日漸萎縮的日耳曼商業行會。安特衛普市場的迅猛發展受到君主當局的支持,兩者關係極其融洽;君主支持安特衛普市場發展,反過來可從商人處獲得貸款以資助其霸權主義政策。金融技術上一項特殊的創新——證券交易所(beurs),是1531年在安特衛普發展起來的。當布呂赫仍然是國際商業債務的票據交換所(這裡決定票據的匯率)時,安特衛普交易所卻專門經營可轉讓的(經常是貼現的)公共債券。
  一般說來,商業資本主義正在發展,它刺激了整個尼德蘭的經濟。紡織業的競爭,尤其是城鎮和鄉村廠商之間的競爭,正日趨激烈。城鎮曾進行與鄉村廠商的較量而沒有結果,雖然1531年荷蘭頒布過在整個伯爵領地限制鄉村廠商的法令,但收效甚微。另外,荷蘭本身已經開始發揮日漸重要的經濟作用,新的行業正在成長,除種植業和養牛業外,捕魚、船運和貿易依舊是其支柱產業。
  商業上有開發價值的作物栽培也在鄉村發展起來,包括製繩的大麻,釀酒的忽布花和大麥,織造亞麻布的亞麻。不過這一切都是在犧牲種植小麥的情況下進行的。糧食的進口不得不逐漸大量增加,糧食進口一旦減少,人民——特別是社會下層的人民——就得挨餓。經濟手段已具有愈來愈多的功能,並帶來更大的繁榮,而與此同時,正由於這種很強的專業化,經濟卻更加容易受到傷害。

人口成長
  要估算1470年以前低地國家的人口是不可能的。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數字為︰15世紀末期低地國家居民約為2,400,000人。法蘭德斯遙遙領先,是人口最多和最稠密的領地,約750,000人,密度為每平方公里77人(每平方哩30人)。其後為布拉班特413,000人,荷蘭268,000人。其他領地遠較這些為少,例如埃諾僅有209,000人。
  1470年以後由於戰爭連年、農業歉收和瘟疫,人口一般有所下降。1490年起一個人口成長的新時期特別降臨到布拉班特和荷蘭。1570年左右布拉班特公爵領地約有500,000居民,這比人口稠密的法蘭德斯仍少一些。1/4的佛蘭芒農民中每人僅有2至5公頃(5至12)耕地,甚至近1/2農民每人耕地不足5。城市化的程度正特別迅速地提高。1470年36%的法蘭德斯人口和31%的布拉班特人口都是城市居民,而1514年荷蘭城市人口達到45%。安特衛普人口成長特別引人注目,1437年為15,000人,1500年前後增至近40,000人,而1560年超過100,000人,是這一時期的最高峰。

文化
  低地國家在歐洲藝術、科學和宗教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中世紀末期社會日漸富裕和繁榮,王公家室——特別是勃艮地王室——及城鎮的中產階級都鼓勵文化的發展,低地國家開始對文化生活做出獨立的貢獻。
  這些貢獻最初是發生在觀賞和實用藝術領域。15世紀低地國家南部各城市成為文化活動的中心,這是因為公爵的宮廷通常坐落在這一區域,也因為當地的資產階級、僧侶和貴族從勃艮地的繁榮獲利後,可投資藝術品,這多少也使他們分享宮廷的榮耀。小型繪畫是最昌盛的活動,低地國家北部約在1400年便達到第一次活動高潮,而南部在整個15世紀活動也日漸高漲。阿拉斯編織的掛毯品質達到出神入化的地步,其他各地紛紛仿效。布拉班特的盧萬(Louvain)和安特衛普(當時屬於布拉班特)所製作的三聯木刻畫遠近馳名。所有這些藝術品出口到歐洲各地,受到王公貴族和富商巨賈的賞識。
  在低地國家南部,神祕主義在13、14世紀的修女哈德韋奇(Sister Hadewych)的詩篇和小修道院院長魯伊斯布魯克(Joannes Ruusbroec, 即Jan van Ruysbroeck)的散文中達到光輝的頂點。現在還無法確定魯伊斯布魯克的著作是否對艾瑟爾河沿岸的宗教運動,即現代虔信派(devotio moderna)的建立有直接的影響,或者神祕主義僅僅創造出使新思想學派得以發展的知識環境。現代虔信派是代芬特爾(Deventer)的格魯特(Geert Grote, 即Gerard Groote,1340~1384)所倡導的,他和其他許多虔信派一樣,提倡禁欲、虔誠的生活,反對將教會世俗化。他的主張受到熱烈歡迎,許多世俗人士都有生活在虔敬上帝的社團之中的願望,這些社團就是格魯特所締造的共同生活兄弟姊妹會(Brethren and Sisters of the Common Life)。社團對教育和宗教兩方面都極其重要,社團成員是孜孜不倦的模仿者,他們將簡樸的虔誠帶到低層社會,他們的善行是典型的城鎮生活的產物。這一運動在茲沃勒(Zwolle)人托馬斯(Thomas a Kempis)身上達到頂峰,他的《效法基督》(Imitatio Christi,亦譯《師主篇》)受到廣泛閱讀,尤其是尼德蘭版本。
  現代虔信派內部非常重視教學,尼德蘭人文主義因之得以自由發展。1425年創建盧萬大學有其重要意義。最偉大的尼德蘭人文主義者是伊拉斯謨斯(1469~1536),他曾在共同生活兄弟會一些學校中受過教育,舉世聞名。他和其他許多人文主義者一樣,從古代吸取靈感,以其拉丁文道地而著名。他與其同時代的偉大學者常有交往。他最偉大的成就是利用語言學的評注和利用發行新版本的希臘文《新約》,將神學轉移到對其淵源的研究上去。雖然他大聲疾呼地批評教會,甚至批評王公諸侯,但是他以宗教的容忍為由而違背自己的信念,避免與教會決裂。
  然而人文主義者基本上都是知識分子,他們用文學和科學論述表達自己的心聲,對廣大群眾無甚影響。他們當中許多人正如伊拉斯謨斯那樣,並不想與教會決裂,而且當路德出現、分裂成為現實時,還不接受決裂。相反地,他們想要在教會內部進行改革,而在16世紀上半葉給低地國家帶來騷亂的卻正是改革運動。儘管路德教派出現甚早,但也無甚信徒。在安特衛普倒有一個路德教派社團,而除此之外,支持者僅限於個別的牧師和知識分子。
  尼德蘭改革運動的到來是確定無疑的,但不是由於恪守《聖經》的人文主義者而是由於喀爾文教派。
  喀爾文(1509~1564)的神學是激進的、嚴厲的、有邏輯性的和始終如一的。其中心論點是上帝的絕對權威和偉大,它將人視為無足輕重的罪人,人只希望以日常艱辛的勞作來榮耀上帝以求得上帝的恩惠。喀爾文的《基督教原理》(Christianae religionis institutio)的第一個尼德蘭文譯本出版的時間是1560年,這也是喀爾文教派在尼德蘭廣泛傳播的年月;喀爾文教派的傳播主要是由於喀爾文教派信徒在公眾中佈道、在露天做禮拜。
  由於喀爾文教派的善行受到傳頌,教規戒律嚴格,有社團組織存在和由大眾歌唱讚美詩篇,喀爾文派的教義不僅對下層階級而且對知識界和中產階級都具有感染力。政府將喀爾文教派運動視為對其統一和集權計畫的威脅(天主教是支持政府統一和集權計畫的),於是採取嚴厲措施鎮壓喀爾文教派。喀爾文教派信徒武力劫獄、救助被監禁的教友,有時甚至還攻打修道院。這類團體厭棄教堂中聖像、繪畫、雕塑及其他貴重物品,他們將其搬出教堂,交給城鎮官吏。然而這種理想主義被濫用而變樣,領導者對運動無法駕御。
  應該注意的是,在1550年以後喀爾文教派及其他形式的新教已無視天主教西班牙的禁令,在城市中產階級中迅速廣泛地傳播。1565年前後低地國家的最大城市安特衛普約有100,000名居民,其中1/3公開宣稱擁護喀爾文教派、路德教派或其他新教教派,1/3宣稱為天主教教徒,還有1/3未表示態度。當時其他主要城市的情況可能與此不相上下,而在法蘭德斯西南部鄉村紡織業地區卻有大量的再洗禮派教徒和喀爾文派教徒。正是在這些喀爾文派教徒之中,1566年8月開始興起一場褻瀆教堂、搗毀聖像的反對崇拜偶像運動,在一個星期之內就遍及南部各領地150多個村莊和城鎮。
  然而運動失去貴族——特別是中小貴族——的支持(他們以前是同情喀爾文教派的)而衰落。政府在安特衛普附近擊敗喀爾文教派的軍隊,圍攻並占領喀爾文教派中心瓦朗謝訥(Valenciennes),結果是喀爾文教徒的大逃亡。可是喀爾文派教義已深入人心,那些逃亡他處的信徒能夠保持團結並援助其低地國家的同派教友。日後喀爾文派教徒成為反對西班牙統治起義的推動力。

起義與共和國的形成(1567~1579)
  中央政府對「搗毀聖像」運動採取高壓措施後出現短暫的和平。阿爾瓦公爵在國王明確的授意下採取嚴厲手段。這激起對政府的反抗(時常稱為「起義」)而引發八十年戰爭(1568~1648),反對偶像崇拜運動本身早已表現出人們一種根深柢固的抗拒性,這種抗拒性有許多起因被阿爾瓦嚴酷的措施推向最高潮。

起義的原因
  要想確定起義的決定性因素很難,不過宗教方面的緣由倒是一個重要因素。人們對教會的組織結構、對高級教士擁有的財富和世俗生活方式所進行的批評,以及與之有關的改革願望,過去在低地國家一直都是很強烈的。政府對平民反抗所採取的措施——嚴厲的敕令、徒刑監禁、嚴刑拷打和判處死刑——將仇恨的火焰煽動得更加熾烈且遍及社會各階層。抗拒運動後面——尤其是在低層階級中還有社會的和經濟的原因,與法國的戰爭、瘟疫、歉收、嚴冬、洪水、驚人的通貨膨脹與物價飛漲︰這一切共同作用,造成群眾失望和悲傷並易於接受過激的思想。同時,在大貴族和城市富商巨賈之中對國王(他遠住在西班牙,卻對低地國家的法律寄以厚望)專制的政策深懷反感。城鎮感到他們的特權受到威脅,貴族發現他們的獨立地位正被祕密委員會日益猖獗的活動所破壞。雇傭軍隊時常作為衛戍部隊駐紮在城鎮,而行動卻似占領軍,這也引起大眾的敵意。抗拒運動並未形成一個統一陣線,可能應歸咎於各地區之間的排他主義,例如荷蘭具有商業利益,很難期待它為典型的封建農業省埃諾或阿圖瓦的利益而滿懷熱情。
  然而對立團體間的主要裂痕是社會的和宗教上的。大貴族和富商巨賈正如農民和靠教堂施捨生活的城市貧民一樣,大多仍為天主教徒,可是中小貴族、城市中產階級和鄉村紡織工人卻大規模地選擇了這種或那種形式的反對現行秩序的宗教、政治和社會抗議運動。
  很顯然地,在這種氣氛中阿爾瓦的恐怖行動正如一顆引爆的炸彈。奧蘭治親王威廉具有敏銳的洞察力,他決定不等阿爾瓦到來便拋棄一切財產(很快就被充公),及時地逃到自己的故鄉。其子腓力‧威廉被捕帶往西班牙。阿爾瓦派兵到各主要城鎮並成立「戡亂委員會」(「血腥委員會」)。該委員會從嚴治罪,常判處死刑或沒收財產,對任何人或任何事都決不寬恕,甚至最有權勢的人物如埃格蒙特伯爵和霍訥(Hoorne)伯爵也於1568年6月在布魯塞爾被斬首示眾。
  阿爾瓦還在倉皇之中建立起以前未曾完成的僧侶統治制度。另外,他還想實施一套新的對財產、土地或房屋買賣和貨物銷售課稅的制度,以便中央政府不依賴各省當局而獨立。因為這些稅賦將有普遍而持久的性質,各省將來向中央提供稅款時無法附加條件(儘管各省本身已對貨物銷售徵稅),更為重要的是,因為永久性的稅務制度會使國王獨立於其臣民,所以各省對新稅制激烈抵制。稅收是專制和集權政策最後的一環,它將導致一個統一的國家,由一位權力不受限制的親王來統治。
  阿爾瓦嚴酷的統治並不能防止立即出現的反抗。乞丐軍(游擊武裝)在鄉村和海上進行搶劫和掠奪;奧蘭治親王威廉作為奧蘭治領地的統治者有權簽發捕押許可證,乞丐軍就是憑捕押許可證有「權」如此行事的。攻擊於1568年就已開始。威廉之弟拿騷(Nassau)的路易所領導的一小支部隊在格羅寧根省的海利赫萊(Heiligerlee)附近對西班牙作戰,贏得一次不太大的勝利。一般認為這就是八十年戰爭的開端。不過很快路易又戰敗。更大的挫折是,由於財政拮据,威廉自己所領導的一次布拉班特戰役遭到徹底的失敗。
  在這些年月裡威廉與德意志、英國和最重要的法國胡格諾派教徒談判求援。乞丐軍於1572年4月1日奪取鹿特丹以西的布里勒(Brielle)港。由於該港口控制默茲和瓦爾二河的河口,這是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一招,威廉親王立即支持此行動。於是乞丐軍又占領弗拉興(Flushing)、費勒(Veere)和恩克赫伊曾(Enkhuizen),如此威廉在荷蘭和澤蘭便占有堅強的根據地。乞丐軍在這些城鎮得到喀爾文派教徒很大的幫助;喀爾文派教徒是激進的少數派,他們能夠一而再、再而三地迫使那些較保守的城鎮行政官吏或與其合作,或辭職而去。喀爾文派教徒富有目的性的活動還為他們自己取得教堂——時常是城鎮中主要的教堂——做禮拜;他們封閉了修道院,天主教的禮拜儀式很快被禁止。
  由於荷蘭的獨特的位置,起義開始時僅在此地取得勝利。作為一商業導向的省,它過去一直較為重視本省自身利益而不願與其他省合作。貿易過去受到乞丐軍的嚴重威脅,而現在貿易又恢復自由。此外,荷蘭省占有戰略上有利的位置,它境內有許多河流、湖泊和泥沼,布魯塞爾的中央政府鞭長莫及,而且西班牙的軍隊也幾乎無法到達。
  1572年7月荷蘭省議會代表自行在多德雷赫特集會,宣布奧蘭治親王威廉為荷蘭和澤蘭的執政。親王親自來到荷蘭,他了解喀爾文派教徒是起義的推動力,便加入喀爾文教派而成為其成員。不過,他多次坦承,他的理想是建立聯合尼德蘭,其中天主教徒和喀爾文派教徒都享有同等的地位。
  阿爾瓦決定要駐留並發起反攻。隨著馬林被占領和受搶掠,南方立即被置於他的控制之下;然後,北方的聚特芬(Zutphen)和納爾登(Naarden)被攻占,也同樣受到劫掠。這又激起更強烈的反抗,哈勒姆(Haarlem)在長期圍攻後,才重新被占領;這不僅使阿爾瓦的部隊士氣低落、傷亡慘重,而且也加強其他城鎮抵抗的決心(1573)。結果西班牙人無法攻占阿爾克馬爾(Alkmaar),西班牙艦隊在須德海遭到慘敗,長期的萊頓(Leiden)之圍也因周圍鄉村洪水氾濫而被解除(1574)。西班牙軍隊再也沒有能力攻進荷蘭,這是對當時世界上最強大君主國的沉重打擊。

阿爾瓦撤離後的聯合
  阿爾瓦公爵於1573年12月18日離去,其繼任人無法阻止北方進一步分離。南方在此之前原本一直忠於西班牙,但這時在那些喀爾文教派運動活躍的地方也對威廉所提出聯合反抗西班牙統治的雄志偉略表示服從。涉及的問題很多,其中最易引起爭議的問題之一就是宗教問題;比較激進的北方要求在荷蘭和澤蘭完全禁止天主教,並要求南方各省接受喀爾文教派。可是威廉相當圓滑,他並不提出此要求。最後大家同意︰此問題交由總議會處理,在有任何結果之前,喀爾文派教徒只在荷蘭和澤蘭占統治地位。關於是否接受一位新總督,大家同意只有新總督採取安撫政策並遣返外國駐軍方可接受;那時駐軍早已停發軍餉,正開始兵變與掠奪,成為日益兇猛的禍害。接受新總督的另一條件是︰他應與省議會代表密切磋商,與當地官員共同處理行政事務。在此基礎上,各省代表達成共識,於1576年11月8日簽訂《根特協定》。此前有消息傳來︰11月4日安特衛普被舉行兵變的西班牙軍隊侵占,在一場稱為「西班牙憤怒」(Spanish Fury)的屠殺中有7,000名無辜平民受害。這一消息進一步加強各省代表的團結意識。
  威廉的理想、團結願望和容忍觀念已明顯取得勝利。然而思想上的團結並不持久,不出3年城市省和農村省之間就出現裂痕(後來成為永久性分裂)。不久就很明顯,在聯合尼德蘭內部還存在有激進派和反動派兩股反對力量。
  許多難對應的因素都有其抵觸衝撞的基礎,包括各地區之間深刻的宗教分歧;防礙合作的根深柢固的排他主義;荷蘭和澤蘭兩省(商業和工業)與埃諾和阿圖瓦兩省(農業經濟和封建土地占有)之間結構上與經濟上的差異等等。威廉盡最大努力來挽救和睦安定,在富有市民中提倡容忍精神並得到他們支持;然而威廉無法彌合窮人與富人之間、天主教徒與喀爾文派教徒之間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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