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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祝行情:江連福賄選無罪 瀏覽37|回應0|推薦2
2008/05/11 23:32:27

義西

證據能力,批評該判決以「毒樹果實理論」為基礎,否認錄音之證據能力,判決被告無罪,撻伐之聲接踵而來,其中中國時報、泛綠立委質疑聲音也很大。

司法固應接受人民檢驗,但在檢驗之前,至少也先翻閱判決主文,千萬別學濫媒體把新聞當製造業、捕風捉影寫社論那套粗鄙的手法,以免癢得不抓、不癢的抓到流血,反而排擠司法監督之正當性。江連福案(97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中,完全沒有援用甚麼「毒樹果理論」,中國時報是大白天見鬼嘞?

本案主要證據有二,樁腳陳連吉退還江連福賄款時,畫面被陳家監視器拍下;對話則被另一名在場的秘密證人以MP3錄音,當天秘密證人為了測試MP3錄音效果,跑去樁腳陳連吉家中聊天時,打開Mp3私錄對話(亦即證人為對話之一方,這是關鍵點),後來江連福和助理進來,陳連吉拒收江連福賄款之對話無意中被錄了下來,此「錄影」及「錄音」即為檢方起的兩大關鍵證物。

「錄影」部份,法官認為證人並非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之活動、言論及談話,而係基於本身住家之安全,長期間對自身住家內之情形予以常態性、概括性(非特定性)錄影存證,因此錄影畫面是有「證據能力」。惟因僅有畫面、並無聲音,無從作為指證賄選之佐證,也就是說,錄影雖有「證據能力」,但欠缺「證明力」。這部份尚稱嚴謹。

「錄音」部份,雖能證明賄選情節,但法官認為錄音違反刑法第315-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因此不採用。也就是錄音連「證據能力」都沒有,直接排除,江連福無罪的關鍵在此。

這部份才是精華啊,致命的錄音證據必須令之違法,江連福才能脫罪!判決中證人和法官是這麼說的:

證人:『當天是我自己到證人陳連吉住處,之前並不知悉當天會有訪客去拜訪證人陳連吉。所以剛開始只有我與證人陳連吉二人在客廳。』、『被告江連福、柯清棟二人是後來才進來的。我當天是一進去就開始錄音,我一直錄到被告江連福離開時才關閉錄音開關。中間我沒有做關開的動作,錄音當時有四人在場,我大部分時間沒有說話,中間倒茶時說一句話,到最後我只有與被告柯清棟說幾句話。』

聽清楚喔,證人當天一進去就開始錄音,江連福離開才關閉,且中間沒有作關開的動作。也就是說,錄音時間從一開始證人和陳連吉對話,到江連福與助理加進來被錄進去,錄音時有四人在場,雖然證人大部份時間沒有說話(說的少,還有有對話),證人仍為對話之一方。

法官:『在被告江連福、柯清棟到場前,錄音內容均為證人C1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惟自被告江連福、柯清棟二人到場後,概為被告江連福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僅中間穿插有一句證人C1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由此足認證人C1上開就被告江連福到場後之被告江連福與證人陳連吉之錄音部分,純屬他人非公開之談話,而非證人C1自己與他人之非公開談話。』

看到沒?法官在這裡露餡了!

同一錄音行為,證人一開始就是對話的一方,被告加入後,證人雖然話少,也仍為對話之一方,亦即,證人所為錄音正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準此,該錄音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說的話少還是有說話,也還是通訊之一方,正如偷的錢少還是偷錢,這是國小學生也能理解的詞彙,法官卻睜眼說瞎話,硬要把證人踢出通訊之一方,硬要把錄音凹成無證據能力,這,是不是想替江連福脫罪?

本案根本沒有涉及毒樹果理論(吳健保案則有之,有空再討論),證據錄音也不需要徵得被告同意,只要錄音者為通訊之一方即足,本案媒體拼命指導大家搜正要對方同意,居心叵測,因此,下次江連福再來行賄時,請傳好錄音設備、和他哈拉兩句,以資蒐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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