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72條修正案 - 不同意見稿
2013/11/22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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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禁止同性結婚的規定究竟有沒有違反所謂的人權理念,愚見以為是有的,然而據此提出民法修正案以落實正義,似有商量餘地。
觀此次修法之目的,即希望法律能同時兼顧多數及少數族群的基本權益,倘同性婚係基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就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法律不應該加以干涉,然筆者認為,就落實正義理念而言,則修法應充分照顧各需求族群,既保障同性婚也是否理所當然應該有條件的保障包括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以及現行法規禁止的近親結婚。
法學思維之演進,從古早帶有封建色彩的中華法系,乃至進步文明的今天,造就了我們整個中華民族存有著豐富的文化內涵及中華文化應有之驕傲,想當然也可以有自己的立法特色和道德思維。按理,非於詐欺、脅迫等情形下所為之結婚行為,並無侵害他法益之具體傷害,應屬於個人的權利範疇,惟仍需顧及社會環境能否接受,並考量該基本人權的實現對社會之通常觀念與公共利益的影響。觀同性婚姻之訴非無例可尋,早在2011年,有同性伴侶陳先生與高先生,以其結婚已經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見證為由,向戶政機關請求結婚登記遭拒,故而提起行政訴訟。由前開同性登記婚案例觀之,法規之良莠,攸關法治社會之良善運行,然而人權理念之理想性全盤實現,與昔年民眾組織政府之初衷又恐有相悖之虞,故崮中平衡宜妥慎為之。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基本權利概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另依權利社會化及權利相對化的思潮來思考,則行使權利不只是保護個人利益,也同時有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之功能,因此權利的行使,還必須從社會整體的利益來衡量。
常聽聞「剝奪某甲的權利」、「對某乙造成歧視」等口號充斥整個社會,時至今日人權已成為一張王牌,因它可以凌駕於公眾權益或是少數利益之上,合理化行為人的行動及利益訴求。但人權原先的意義及本質又是什麼呢?人權的具體界線應在何處?
綜觀民法972條之規定已行之有年,倘造成結婚之權益因而受損,自可依現行訴願管道,聲請救濟。系爭立法上之疑慮,實難謂無救濟之可能,本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儘可能維護法秩序之安定,除可敦請立法者為變更裁量方式外,我國現行之違憲審查制度亦可作為人權保障之最後救濟管道。
觀此次修法之目的,即希望法律能同時兼顧多數及少數族群的基本權
法學思維之演進,從古早帶有封建色彩的中華法系,乃至進步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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