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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國稅局30不法之20-國稅局公務員為掩蓋不法以「授益行政」款賄賂本人
2020/08/20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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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20項:

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本質是為掩蓋本人要求調查不法所為之「賄賂」行為:一、中區國稅局提出「授益行政」款的原因及目的:中區國稅局因是應我在105年6月請求財政部調查該管機關公務員涉及不法情事後以「授益行政」應對,其目的是以「賄賂」隱匿掩飾不法及為對上級機關交待騙我簽名結案。二、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因中區國稅局無賠償科目(行政機關的支出要預算科目)但也不想發生國家賠償之情形,於是想出了「授益行政」。三、中區國稅局在給付「授益行政」款同時還以隱藏國家賠償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一張去欺騙法院:中區國稅局的行為像是家庭主婦上菜市場買肉還跟人家要幾根葱,這就是向人民一年課徵兩兆四千億元的稽徵機關,難怪每年超徵幾千億元,實在可惡。四、本人在105年6月陳請至今已109年尚未答覆:中區國稅局105年9月要我簽名請求返還給付獎金時之不法扣繳,我當時心想公務員若認為錯誤行政處分就自行主動改正,何必要我簽名才做。現在想來當時莫非他們是騙我簽名,否則財政部責令中區國稅局調查不法,何以現在109年還沒給我答覆?想必此案恐已結案無任何公務員被究責:五、內容詳見: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六、證據:H組證據:民國105年財政部函令中區國稅局調查公務員不法情事及東亞訴願書證明稽徵機關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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