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5-國稅局30不法之15-國稅局公務員為欺騙人民竟制作不實內容假公文
2020/08/1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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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15項:
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一、中區國稅局故意使本人以為所領之獎金係自當年罰鍰中提撥會造成人民受害之說明:(一)與本件相同為遲延送達的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該案請求的訴訟標的有二:一是國家賠償案件,二是在帳戶內多年利息之不當得利返還事件。因此本件的檢舉獎金若是由罰鍰提撥,則表示中區國稅局自92年收到罰鍰時即有提成獎金存在帳戶,本人當然可據此主張利息不當得利返還。(二)就算中區國稅局一直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但本人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何況從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可知,當時的利率是6.75%,甚至比民法的5%還高。因此我在106年1月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中區國稅局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在民國106年中區國稅局隱藏本人寄給他們的國賠請求協議書內容欺騙法院後,本人也因有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而再度起訴。(三)但到了民國107年本人準備追加不當得利時,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坦承其實他們當年是用預算給付,不是從罰鍰中提撥獎金,這就是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二、中區國稅局故意以104年10月21日不實內容假公文是表明所給付之獎金係自來自罰鍰中所提撥出來的:中區國稅局原聲稱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中提領,但三年後107年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其實是以該局104年度經常性經費預算及「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給付獎金。中區國稅局原因應誠實說明他們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是因本人基於公法上請求權請求給付獎金,此請求權基礎是「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所規定的「收到罰鍰百分之二十」。但中區國稅局竟以不實內容假公文騙我在民國92年他們收到罰鍰時從罰鍰中提撥至獎金帳戶,如今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是由獎金帳戶中所提領獎金。三、中區國稅局明知用預算卻聲稱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當然是明知而故意欺騙我:(一)本人在104年即要求本件中區國稅局應自動比照遠東紡織國賠案賠償而不必人民去申請。受害人在遠東紡織國賠案主張有二:一是遲延送達通知書致無從行使權利應負賠償利息之責;二是未給付的資金存在國稅局帳戶內應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二)但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0月21日送達之領獎通知書稱本件係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此公文書是聲稱本件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但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十幾年前收到罰鍰因報復故意不通知我領獎,未依該條例所規定之「提撥舉發人」獎金,顯見當時就未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因此,十幾年後始因查詢始於104年11月4日及5日是以上述兩筆預算給付獎金,當然不是以該「條例」辦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四、中區國稅局是明知而故意欺騙我之原因:(一)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二)是為騙我同意簽名扣繳獎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內容詳見: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六、證據: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馳公司相關資料。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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