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國稅局30不法之9-故意不送達通知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
2020/08/19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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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9項:
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一、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從法規證明: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納稅義務人有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此「稽徵機關」指的就是國稅局。縱使中區國稅局不理會人盡皆知的「核發檢舉獎金是國稅局業務」,況且狡辯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也是「稽徵機關」,但中區國稅局早已不知進行了幾千幾萬次的「聲明承受」,核發檢舉獎金當然是國稅局業務。(二)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也可證核發檢舉獎金是國稅局業務: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職掌如下:.........三、法規管制股: ........... (六)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二、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從實務上證明:
(一)本件87年6月檢舉案,共有四件違章即四筆獎金,裁罰確定日及獎金金額分別為:(1)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2)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3)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4)古x公司,88年10月,當年即已納罰鍰。
(二)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收到古x公司繳納之罰鍰隨即通知領獎:民國88年間稽徵機關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收到上述古典公司繳納罰鍰後立即通知並送達本人領奬通知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中區國稅局當時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領獎並依稅捐稽徵法送達規定辦理,足證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
三、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證明-「從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特訂定「從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此要點規定稽徵人員規定辦理核發檢舉奬金及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有嚴格程序,除非故意,否則不出錯。這幾十年來確實也從未出錯過。
四、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證明-從幾十年來從未有過失證明:
(一)國稅局幾十年均完成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職務義務,僅獨漏曾數度舉稽徵機關公務員腐敗不法的本人一人:
(二)國稅局已合法「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給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檢舉人,僅獨漏本人一人:如證據所示,財政部出版之刊物說明其平均每年都有2173人領獎,則這三十年來國稅局已通知十幾萬人領獎惟獨漏曾數度舉稽徵機關公務員腐敗不法的本人。
五、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證明-從判決書查詢竟無一件是遲延送達案件:本人查詢了這幾十年來各級法院判決書及行政救濟查詢竟無一件是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案件,竟然只有我一人是在「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上明明記載檢舉人本人之姓名資料而不通知領獎,當然是故意不通知我領獎。
六、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證明-從編造的「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證明:
(一)中區國稅局若非如意不送達就不必編造的「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去欺騙法院:
(二)就算按「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所致」來計算,則從92年算起來有十幾年,也有來幾萬人無人受"業務移撥"影響,惟獨漏曾數度舉稽徵機關公務員腐敗不法的本人「被移撥」,足證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送達。
七、內容詳見: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八、證據: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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