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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3 17:2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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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一雙好鞋會帶你走向美好的地方! 週日在與相機磁碟片毀損的救援嘗試,奮戰了一天一夜沒能達成任務後,想讓自己精神振奮一點,於是整裝出門。拿著馥林文化寄來的「好鞋兌換券」,滿心期待著換到一雙不限金額、尺寸之Vanessa鞋款的快樂。 到了伊凡妮莎位於光復南路的仁愛旗鑑店,在這個季節,我心目中想換的好鞋當然是一雙靴。試穿了好幾款看來適合我的靴,(只要細跟尖頭型的,我都直接略過),有的靴沒有拉鏈,穿脫不易,有的則沒有合我腳的尺寸。勉強選到一款想換的,說勉強是因為靴子的長度不夠長,又沒有我想要的黑色。也罷,就換咖啡的吧,不想再多跑一趟。 這時我拿出我的兌換券,店員立即說:不好意思,好鞋兌換券只能換鞋,不能換靴。 什麼?我有沒有聽錯?靴不是鞋?ㄚ你們開鞋店,幹嘛還賣靴? 店員很無奈地表示,這是公司的規定,若不想換鞋,也可以換2000元以下的包包(真皮的都不能換喔),就是不能換靴。 我實在無法接受這種邏輯,請他聯絡有權解決這件事的主管。她先聯絡了該家店的店長,店長回說該直接打電話給老闆Kevin。於是,「很幸運地」,我在晚上八點多,與擁有5家連鎖鞋店的伊凡妮莎老闆Kevin通上電話。 遺憾的是,Kevin認定,當初與馥林文化合作,講好的鞋就是鞋,靴不是鞋!我說當初我就是因為這個活動,很阿莎力地提供不限金額的鞋子做禮物力,才吸引我去投稿的。既然當初在活動網頁上,宣傳得那麼豪情,以消費者的認定,應該沒有人能理解,靴不是鞋。這個活動也才送8雙鞋,差不了多少錢,我建議Kevin老闆應該退讓,以後的活動記得要加註但書就是了。 可怎麼說,Kevin老闆就是要繞在他們和馥林當初合作的認定。我最後說,你們怎麼認定應該是你們公司兩方的事,現在兌換券上清楚地寫著不限金額的鞋款,你們應按照書面上的文字履約。盧了很久,我也累了,最後的最後,我跟老闆說,靴子算不算是鞋子,這件事可受公評。我寧可不換鞋,也要求得一個公道,我會把這件事寫在部落格,訴諸謀體。 喝!連這樣的話,Kevin老闆都可以有高明的解讀。他立刻回應,你說要讓我們在網路上難看(我那有這麼說??),你在恐嚇我,我不能接受!於是不歡地掛了電話。 隔天我本來是想打電話給消保會的(當時亞力山大健身中心事件尚未發生),但是我還是先打電話給了馥林文化承辦本活動的蔡小姐,希望大家有一個下台階。嚴格說來,我也是「小孬孬」,不想為了這麼一件小事,弄得雞飛狗跳,寧可息事寧人。蔡小姐本人非常訝異,不能換靴子的事。也就是說,當初的所謂認定,兩方想的是有出入。只是馥林文化在寄出兌換券前,曾一再與伊凡妮莎的窗口確認兌換券上的用字,而該券也經過伊凡妮莎蓋了章才寄出。 所以事到如今,該如何處理呢?是得獎者該認了,還是誰該認了? 【 我的得獎作品】:一雙好鞋會帶你走向美好的地方!
這一雙看來好像是全店最貴的靴子
好鞋驚喜送活動網頁 http://book.fullon.com.tw/shoes/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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