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3級2審民國101年(2012)9月6日實施Y
2012/10/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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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202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6日
主 旨:為便利民眾訴訟,各地方法院應於101年9月6日成立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及行政訴訟相關保全程序、保全證據、強制執行事件,請 查照。
說 明:配合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由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等事件(下稱行政訴訟新制),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又配合上開行政訴訟新制,100年11月23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業經本院分別以100年12月26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0號令、101年1月18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2235號令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爰請依旨揭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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